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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亡母存款40萬元辦後事 男被手足告偽造文書判刑2個月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謝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2個月徒刑。(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謝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2個月徒刑。(記者彭健禮攝)

2021/04/02 16:18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謝姓男子於母親往生當天,持母親的印鑑,提領母親郵局戶頭的40萬元辦後事,被手足報警提告。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謝男所提領金錢,屬遺產範疇,應由全體繼承人授權或同意才能提領,謝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2個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謝母於去年6月29日上午7點18分過世,謝男於當天下午1點8分,拿謝母郵局存摺及印鑑,到郵局填寫取款憑條,並將謝母的印鑑蓋印於取款憑條上,提領40萬元。

謝男的行為被手足發現後,報警提告。謝男坦承提領母親郵局40萬元,但稱是用來支付生前醫藥費及喪葬費之用。

但法官認為,依民法第6條明文,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是自然人一旦死亡,即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事實上也無從為任何意思表示或從事任何行為。且最高法院也有判例,若父母在世之時,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存款事宜,死亡之後,子女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

法官調查,謝男到郵局提領的40萬元,屬於遺產範疇,應以全體繼承人的名義,或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或授權始得提領,認為謝男所為足以損害全體繼承人之權益及郵局對於存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2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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