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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峰單飛被求償800萬元 二審智財法院判勝訴免賠

林暐哲(右)與吳青峰(左)師徒解約後,雙方因合約糾紛對簿公堂。(資料照,翻攝自臉書)

林暐哲(右)與吳青峰(左)師徒解約後,雙方因合約糾紛對簿公堂。(資料照,翻攝自臉書)

2021/04/01 09:35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歌手吳青峰在「蘇打綠」休團後單飛,卻被昔日經紀人林暐哲控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求償800萬元,刑事部分現由台北地院審理中;民事部分,智慧財產法院認定,青峰與林暐哲的授權合約早在2018年底即終止,青峰沒有侵害著作財產權或違約情形,一審判青峰勝訴;全案上訴二審後,智財法院今早再判決青峰勝訴,可上訴。

二審認定,青峰與林暐哲之間原訂有「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唱片合約」、「經紀合約」等3份合約,不過雙方於2018年12月6日簽訂「合約終止同意書」,因此合約已於2018年12月31日終止。

2008年8月,青峰與林暐哲的音樂社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約定當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青峰創作的音樂著作均授權給林暐哲;若對合約有意見,應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提出反對,否則合約自動延長1年。

2018年間,青峰決定不再續約後曾寄出存證信函,隔年,林暐哲也兩度寄存證信函,主張青峰未在合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即9月底之前)表達反對,合約已自動延長,認為雙方合約於2019年間仍屬有效。

林暐哲主張,雙方合約期間內,青峰有隱匿創作歌曲的行為,且未經同意數度公演及發行歌曲,並透過青峰經營的公司「哈里坤的狂歡」,在各大音樂平台發行數位單曲,甚至還在臉書上批評林暐哲。

林暐哲除了提告刑事之外,也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向青峰及哈里坤的狂歡公司及掛名該公司負責人的吳青峰母親廖碧珍,合計求償800萬元。青峰則主張,雙方合約早在2018年底即合意終止,反控林暐哲未告知他就把過去的專輯及單曲轉授權給第三方,且他創作的275首歌曲已在中國發行多年,林暐哲卻從未結算版稅。

一審調查,2018年底,雙方曾發表共同聲明指出:「青峰決定自己出來唱歌了」、「暐哲也支持這個勇敢的決定」、「青峰會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合議庭據此認定,該聲明即屬於授權合約中所指的「書面」,內容已明確指出青峰將獨立處理行使著作財產權的問題,雙方合約應已於2018年底終止,詞曲著作財產權全部回歸青峰所有。

針對林暐哲主張青峰在臉書批評他,向青峰請求商譽受損賠償的部分,法官認為,林暐哲主張被批評的對象是他個人,而非公司,自不應由公司出面請求賠償,且公司是法人組織,實務上認公司名譽受損,無精神上的痛苦可言,不能因青峰批評林暐哲,即據此推定林暐哲的公司商譽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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