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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伙房兵遇爆炸36%灼傷 請求國賠521萬一審敗訴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何姓伙房兵未依指示便自行進入廚房使用爐具,難認其所受傷勢與爐具設置或管理欠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駁回國賠請求。(資料照)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何姓伙房兵未依指示便自行進入廚房使用爐具,難認其所受傷勢與爐具設置或管理欠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駁回國賠請求。(資料照)

2021/03/29 19:3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海軍168艦隊何姓伙房兵3年前於蘇澳機地站點燃爐具時發生爆炸,全身表面積36%灼傷,訴請國家賠償521萬餘元。台北地院依據訪談紀錄指出,事發當下,何男於非炊煮時間自行進入廚房使用爐具,根本未受長官指示,自然難認定所受傷勢與爐具設置或管理欠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駁回何男請求;可上訴。

何男告訴法官,2018年9月24日晚間,他煮熱水要清洗廚房地上油漬時,由於爐具未設置妥善且疏於管理,導致點燃爐具同時發生爆炸,害他臉部、頸部、雙側上肢及下肢二度至三度燒傷,佔全身表面積36%,故向國防部與海軍司令部求償壓力衣費用、預估醫療費、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共521萬餘元。

國防部否認是此國賠案義務機關,認為應由海軍司令部依法辦理。海軍司令部解釋,廚房爐具使用狀況良好,並曾委外清洗及刮除油污,何男進駐期間,爐具不曾發生事故,而何男當時未依食勤作業暨裝備安全管理規範並違反爐具使用方式,才導致意外發生,且軍方已協助何男請領362萬餘元,海軍司令部不須負國賠責任。

北院認為,爐具瓦斯管設備在案發後的檢測均為正常,而何男在事發當天下午便曾因顱具操作不當,遭士官長督導糾正,後來晚間在根本未受長官指示便自行於非炊煮時間進入廚房使用爐具,自然難認何男所受傷勢與爐具設置或管理欠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駁回何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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