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出錢、弟捐精找代理孕母 為爭混血雙胞胎翻臉
2021/03/26 07:2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葉姓單身女子與胞弟、弟媳約定,由她出資、胞弟捐精,到烏克蘭找代理孕母,後來生下混血雙胞胎姊妹後,胞弟卻拒絕讓她收養,憤而要求償還447萬元,高雄高分院以違背善良風俗等理由,判決她敗訴,可上訴。
葉女指出,她因單身錯過生育年齡,亟欲養育小孩,並經人告知,在烏克蘭可藉由購買卵子進行試管嬰兒,及委託代理孕母代孕而生育,乃於2016年初與被告胞弟、弟媳約定,她支付全額費用(含代孕費用、醫療費用、機票、住宿、生活及娛樂費用),由被告2人前往當地找代理孕母,並進行取精等程序。
2018年1月間,代理孕母在烏克蘭順利生下雙胞胎女嬰,被告2人帶回台灣後,辦理戶籍登記,成為第3、4名小孩,但雙胞胎雖交由她照顧,卻拒絕讓她辦理收養,後來並被抱走,因而要求被告2人償還447萬元。
被告胞弟等人則說,兩造沒有成立委任契約,她們僅為完成姊姊養育子女的心願而捐精,並配合辦理代孕生殖,僅為好意施惠關係。
又說,縱認雙方成立委任契約,但人工生殖法明訂,藉助人工生殖技術,將生命的誕生商品化、價格化,並進行交易,悖於現今尊重生命及人性尊嚴的倫理道德標準,主張契約無效。
高雄地院判決葉女敗訴後,她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指出,法律明文禁止人工生殖行為,兩造代理孕母等約定,及有關收養動機、程序和定程等,也不符民法收養規定,更違反善良風俗,維持原審判決,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