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原民升狼煙 今有動保團體開記者會...司法院前依法不得集會

司法院派人接受意見書。(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槍砲條例開放原住民可持自製獵槍打獵,但布農族男子王光祿2013年持「非自製獵槍」射殺保育類動物長鬃山羊及山羌,仍被判刑3年半,引發原民團體質疑法令不夠保護原民的狩獵文化,日前在憲法法庭召開王光祿案言詞辯論前,跑到司法院前升狼煙,而動保團體19日也到司院前開記者會。不過依照「集會遊行法」規定,司法院前依法是不得集會。
王光祿案9日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原民團體為了聲援他,在司院前升狼煙,而今又有動保團體開記者會,再加上水利會、同婚、年改等諸多釋憲案,都有相關團體跑到司院前抗議,縱使法規禁止,仍擋不住這股浪潮,司院儼然成為新興的抗議處所。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等多個動保團體,19日到司院前開記者會表達對王光祿案的訴求,強調「狩獵文化」絕不等於「狩獵權」,不同族裔各有其狩獵、漁獵方式,因此國家甚至國與國間聯合的區域組織,應共同研擬出適當規範,管理任何族裔及國家間的狩獵、漁獵行為。
聲明指出,狩獵、漁獵行為規範制度需明慎,包括獵人資格、獵捕方式、獵捕動物的種類數量、獵捕期間、獵捕區域、回報制度與科學監測等,皆需因應野生動物保育現況及觀念調整管理制度。保育類野生動物本受特別保護,依法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等,遑論開放特定人士之狩獵。
動保團體認為,我國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為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已開放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得以進行獵捕、宰殺一般類及部分保育類野生動物,倘再允許全面開放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原住民族無異擁有全面開放的狩獵特權,此將違反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
動保人士解釋,國家對原住民文化的尊重和維護,並非保障任何人的狩獵「權利」,而是呼應憲法對多元文化的肯定,傷害任何生命都不該是任何人的「權利」,縱使法律允許宰殺利用經濟動物,亦須兼顧動物福利的維護,落實屠宰作業規範,而科學家利用動物實驗的監管機制亦然,故狩獵、漁獵之相關監管規範亦當如是。
聲明呼籲,動物族群的弱勢絕不亞於任何族群,請大法官將原住民族文化與生態環境保護、動物保護法益天秤衡平考量,以維護族群和諧與環境生態。

動保團體也到司法院前抗議。(記者吳政峰攝)

原民團體前也到司法院前升狼煙。(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