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諸慶恩案聲請再審》高檢署公布4項新證據

「石木欽案」引爆司法檢調人員與佳和紡織董事長翁茂鍾官商不正常往來疑案,法務部發現有四件與翁有關案件疑有檢調人員介入。至於諸慶恩有罪部分,台灣高檢署15日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還諸及家屬清白,檢察官吳怡明說明聲請再審理由。(記者廖振輝攝)

「石木欽案」引爆司法檢調人員與佳和紡織董事長翁茂鍾官商不正常往來疑案,法務部發現有四件與翁有關案件疑有檢調人員介入。至於諸慶恩有罪部分,台灣高檢署15日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還諸及家屬清白,檢察官吳怡明說明聲請再審理由。(記者廖振輝攝)

2021/03/15 11:3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關於佳和實業董事長翁茂鍾與法界人士不當交往,衍生出與翁有關的「諸慶恩偽造定存單」等4案,因公正性引發質疑而重啟調查,高檢署今就「諸慶恩偽造定存單」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並詳述4大理由,強調諸慶恩雖已離世,但高檢署認為他蒙受不白之冤,本應獲無罪判決,仍可為其利益聲請再審,「做對的事情永遠都是好時機!」

高檢署書記官長吳怡明今表示,他看過諸慶恩一案當初的審理過程後,感覺心情很沉重、很抑鬱,同時也感到很悲憤,今天他是以很沉重的心情,來召開此記者會。

高檢署指出,針對諸慶恩一案的新證據,共可分成4大部分;首先,檢方發現,諸慶恩當初於高院審理期間,曾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諸多證據,但高院當時卻沒有調查;包括諸慶恩以答辯狀提出關於百利達銀行的營業執照影本、定存單發行統計表等有利於其的證據,均未被高院調查。

第2,諸慶恩及共同被告宋彪等人,曾於該案偵審期間,提出「可轉讓定期存單有效」等有利於諸慶恩的陳述,可證明諸慶恩填載行使交易單的行為,根本就不符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但高院卻漏未審酌,導致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

第3,百利達銀行曾於1999年10月2日函復財政部,「(88)稽字第036號」函文,內容證明諸慶恩並沒有偽造文書的犯意,該函文於諸慶恩一案的判決還未確定之前就已存在,但高院審理時也沒有調查。

第4,高院民事庭於2004年10月21日,做出「怡華公司並未因諸慶恩的行為受有損害」的確定判決,該判決認定,百利達銀行是依法院裁定提供定存單作為擔保,並非侵權行為,且怡華公司未因諸慶恩的行為受有損害,可證明諸慶恩的行為不構成偽造文書罪;該民事判決是在2002年5月16日高院判決確定後,才出現的新事證,可作為此次聲請再審的新事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6款「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聲請再審。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