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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前主秘匿報財產挨罰400萬 抗罰敗訴確定

營建署前主任秘書洪嘉宏擔任城鄉發展分署長期間匿報5000萬元財產。(資料照)

營建署前主任秘書洪嘉宏擔任城鄉發展分署長期間匿報5000萬元財產。(資料照)

2021/03/06 22:4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營建署前主秘洪嘉宏2014年擔任城鄉發展分署長期間,涉隱匿申報逾5000萬元的房產跟妻子保單,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被法務部開罰400萬元。洪嘉宏不服,興訟主張這些房產借名登記在別人名下,他並非所有權人,要求法官撤銷罰單。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些房產本來就是洪嘉宏委託投資,理應申報,日前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本案發生在2014年,但直到2017年洪嘉宏被控涉入7起眷改弊案,台北地檢署查出他疑似向建商索賄1.2億元、收賄3550萬元,並用賄款買房,法務部才驚覺他有財產申報不實的問題,2019年開出2張共400萬元的罰單。

判決指出,洪嘉宏出資在新北市及桃園市各投資兩間房產,新北新店為成屋,桃園則是預售屋,合計市價高達4834萬元,但他卻不用自己、妻子或兒女的名義購買,反登記在友人名下,且申報財產時,也沒有揭露友人的資訊,顯然有匿報財產的意圖。

此外,財申法規定公務員應申報配偶財產,但洪嘉宏卻漏報妻子的一張保單及一筆保單借款債務,合計280萬3969元。

由於漏報金額加起來逾5000萬元,財申法處罰基準規定「隱匿財產價額在4000萬元以上者,處最高罰鍰400萬元」,洪嘉宏因而吃上400萬元罰單。他不服,興訟抗罰主張自己雖然投資購買房產,但將房產分別借名登記於友人名下,因此他並非房產的所有權人。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購買房產屬於鉅額交易,洪嘉宏卻甘冒風險,把房產登記在友人名下,確有匿報財產意圖,裁罰無誤。二審最高行指出,洪嘉宏既然故意隱匿自己委託投資的財產,就已違反財申法的立法目的,日前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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