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買屋卻無自來水 房仲公司被判吐還40萬仲介費還得賠償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市溫姓婦人透過房仲花1350萬元購買1戶房屋,交屋後發現沒有水表、無自來水可用,只好花3萬餘元申請水表並裝設管線,氣得對房仲公司求償返還仲介費及損失等82萬餘元;桃園地院審理認為,買賣契約中勾選「有自來水、水表」,認為房仲公司未妥善查證,判應賠溫女43萬餘元。可上訴。
溫女向法院民庭提告指出,她於2019年9月29日經房仲公司仲介與李姓屋主簽約,以1350萬元購屋,事後卻發現屋內沒有裝水表、無自來水供應,經房仲公司協調後,買賣雙方決議先完成買賣程序,但屋主應於交屋前裝好水表,不料最終仍然沒裝水表,她因此花費3萬多元裝設管線並申請水表,還因無法順利入住,多損失18萬餘元的租金支出。
溫女主張,房仲公司收取仲介費卻未盡查證,違反忠實調查義務及誠實信用,訴請應返還40萬元仲介費,連同租金損失、仲介費及尾款等,求償82萬餘元。
房仲公司則主張,該公司完成仲介溫、李簽約買賣及交屋,依約自然應取得40萬元報酬,對於溫女主張賣方應先裝設好水表,否則扣留20萬元尾款部分,賣方並未同意,另外該房屋於1977年完工,因10多年無人居住,屋況非佳,買賣雙方也約定若有水管滲漏破裂問題,應由溫自行修繕。
房仲公司並稱,該屋在裝設自來水前為使用地下水,並非無水可用,李姓屋主事後也申請裝水表,並於去年4月裝設完成,請求駁回溫女之訴。
法官調查認為,溫、李買賣契約中,於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勾選「有水、自來水、有獨立水表」,房仲公司顯未善盡查證責任,認為溫女求償有據,審酌溫女自費3萬餘元裝設自來水,且房仲公司未妥善調查屋況,違反對溫女的義務,依法不得請求40萬元仲介費,判決應賠償43萬6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