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嘴羅友志撞傷機車騎士 更一審判無罪定讞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電視名嘴羅友志6年前開車行經新北市五股區中興路3段一處交叉路口,未先暫停、或禮讓直行的鄭姓機車騎士先行,逕自右轉回主幹道時,與鄭男發生車禍,造成鄭男顎骨骨折等受傷,牙齒還掉了3顆,羅主動自首,被檢方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羅以時速4.6公里慢速駛出右轉,與時速73.6公里的鄭男機車碰撞,因鄭不在其視線範圍,羅並無「不能注意」情事,也沒有違反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的過失,今判羅無罪定讞。
2015年6月9日晚11時許,羅友志從新北市五股中興路3段160號旁產業道路駛出,右轉回中興路3段時,與從機車引道要進入中興路3段的鄭姓機車騎士發生碰撞,鄭男有多處受傷,除顴骨、顎骨骨折等傷勢外,牙齒脫位、斷裂3顆。
檢方偵查時,將全案送請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定羅友志駕駛車自中興路3段160號倉庫道路駛出右轉未禮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鄭男騎乘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次因,因此依過失傷害罪起訴羅。
不過,新北地院認為,羅男雖有未暫停觀看來車的違規行為,但鄭男騎機車是來自下坡右彎引道,由於轉彎輻度極大,就算羅男有在路口暫停,也可能受限轉彎阻礙,無法看到鄭男來車,無法證明羅男有注意疏失,判無罪。
高院審理時,再度囑託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覆議,覆議委員會仍認定羅男是肇事主因,合議庭綜合認定羅男違反交通規則,未注意直行車車況、禮讓直行車先行,冒然搶先右轉才造成此車禍,導致鄭男受傷,涉過失傷害罪事證明確,審酌羅未和鄭男和解或賠償,及符合自首要件等情況,改判羅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
羅友志不服高院判決,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