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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保障!請求大法官解釋 可聲請「閱卷」了

司法院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記者吳政峰攝)

2021/03/02 18:4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民眾不服訴訟結果,最後只能走向釋憲一途,但在現有機制下,並沒有聲請閱卷的權利,保障不足。大法官書記處日前公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修正案,賦予當事人閱卷權,保障訴訟權益。

修正案指出,大法官議決受理的聲請解釋案件,於解釋公布前,聲請人、代理人、相關機關及經聲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可供閱覽卷內文書的複本。

不過,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與其準備或評議文件等附隨評議秘密應併予保密的文件,不得作為閱卷之標的。

而卷宗的給閱,以付與電子卷證為原則。另外,聲請閱卷,除經大法官決議駁回或限制閱覽者外,應予准許。

書記處指出,大法官審理案件的評議過程,屬審判獨立核心範疇,應受制度性保障;為作成解釋前的評議、審查及內部分工等事項,應嚴守秘密,以維護審判之獨立。

為確保大法官行使職權客觀中立,不受外界干涉,並維護審判獨立,草案明定參與該等過程之人均應負保密義務。

書記處說明,修法緣起是考量大法官審理案件是行使司法權,閱卷制度為公開法庭之一環,但現行法尚乏閱卷事項的規定。審酌與釋

憲制度法庭化的運作接軌,明定有關聲請人、代理人、相關機關及經聲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第三人,得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卷內文書之程序與要件。

書記處強調,若不論聲請解釋案件受理與否而全部一概適用,恐造成大法官因處理大量聲請閱卷案件而有影響審判核心業務之虞,因而草案設計為只有大法官議決受理的聲請解釋案件,將進入實質討論,才能提供聲請閱卷。

對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3月12日以前,向司法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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