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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班釣魚仍可續當法官! 原來懲戒種類只有7種

台南地院法官朱中和。(資料照)

台南地院法官朱中和。(資料照)

2021/02/25 20:4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南地院法官朱中和上班時間經常人間蒸發,跑去海邊釣魚、高爾夫球場種菜,職務法庭認為他未達免職地步,判罰俸1年,引發懲戒是否過輕的討論。不過,也因為「法官法」的懲戒種類只有7種,職務法庭可使用的手段不多,使得合議庭審理起來綁手綁腳。

司法官過去與一般公務員一樣,都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惟立法者考量司法官屬於憲法保障的職位,性質特殊,另外量身訂做「法官法」,2012年施行,懲戒種類原僅5種,2020年新增剝奪及減少退休金2種處分。其中最重的是「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且還不得轉任律師,影響不小。

一般而言,觸犯貪污等重罪的司法官,通常會吃上最重的免職或次重的撤職,前者喪失公務員身分,譬如:收賄被判刑18年半的台中高分院前法官胡景彬;後者則是撤其司法官職務1-5年,期滿後可重考公務員,但不得再當司法官,例如:收賄被判刑12年的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陳玉珍。這兩種處分不只剝奪了司法官的身分,且還禁止受懲戒人轉任律師,大幅限縮工作權。

至於言行不檢或廢弛職務者,或許不適任司法官,但因其情節未達剝奪公務員身分,職務法庭通常會判「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這類判決不少,如:士林地院前法官陳梅欽、桃園地院前法官俞力華,免職後仍保有公務員任用資格,可轉司法事務官,亦可當律師。

若違失情節重大但未涉刑事犯罪,經評估後仍適合繼續從事審判,則有罰款處分,總額視情節可從月薪1月到1年不等。最輕的則是申誡,只影響1-2個月的考績獎金,並管制升遷5年。此外,對於已退休者,去年也新增全部剝奪或減少退休金10%-20%的機制。

不過,一名法官認為,若被情節在轉職跟罰款之間的模糊地帶,最後職務法庭判罰俸一年,對民眾而言可能過輕,建議修法提高天花板,改為2年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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