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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罹「非特定思覺失調」住院治療請領百萬理賠金 拒賠遠雄人壽遭判全賠

北院指出,保險附約並未特別約定「住院」形式或時間,且男子確有因精神病住院,因此判遠雄應給付209萬2千元。遠雄人壽大樓(圖片擷取自Google地圖)

北院指出,保險附約並未特別約定「住院」形式或時間,且男子確有因精神病住院,因此判遠雄應給付209萬2千元。遠雄人壽大樓(圖片擷取自Google地圖)

2021/02/25 12:0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罹患「非特定思覺失調」的男子,不滿遠雄人壽保險(下稱遠雄)未給付163日住院醫療保險金共209萬2千元,提告請求給付。台北地院指出,保險附約並未特別約定「住院」形式或時間,且男子確有因精神病住院,故判遠雄應全額給付;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2010年7月24日與遠雄訂定「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98)-20年期(FH5)」附加「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下稱附約)」的保險契約;男子2012年間因罹患精神病,被醫師診斷須以「日間住院方式」接受治療,因此他2019年1月29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住院治療,共計180日。

然而,遠雄僅支付其中17日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共6.8萬元,另163日卻因沒有相同專業醫師診斷具有住院必要性,而拒絕給付;男子說,住院期間接受醫療與全日住院相同,而附約所定「住院」類型,並未排除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所稱日間住院與精神衛生法第35條所稱日間留院情形,因此具有住院必要性,請求給付209萬2千元。

遠雄指出,附約所稱「住院」,是指被保險人須同時符合「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正式辦理住院手續」及「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等要件;因此男子是「日間留院」並非「住院」,遠雄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遠雄認為,男子2012年10月1日就診時已自陳「近十年來陸續覺得被國防部、總統府、情報局跟蹤」等語,可見回溯10年前即2000年間已有精神分裂疾病,故可認定2010年7月24日投保時已有精神病,屬帶病投保,遠雄得依保險法規定免賠;縱然藥賠,也應按男子「日間留院之時間(6小時)」與「全日住院之時間(24小時)」的比例,以4分之1酌給27萬4千元。

北院審理後認定男子是「住院」,且附約並無特別約定「住院」須24小時居住在醫院,或在醫院過夜或以醫院為生活起居的場所,也未區分日間住院、夜間住院、全日住院或半日住院而有不同給付方式,因此應依民法中「曆法計算法」,即無論男子日間住院是否滿24小時,均符合住院1日。

北院再依民法第120條、121條所揭示,認為1日指午前0時至午後12時,故未採納遠雄抗辯男子未住院至過夜,不得認定為住院1日,僅能依比例酌給醫療保險金一說,判遠雄應全額給付共209萬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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