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鐵警無罪改判17年 二審:兇嫌辨識違法力未喪失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鄭姓兇嫌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全案從一審判無罪,到二審逆轉改判17年徒刑。台南高分院刑庭庭長陳連發說明,合議庭調查認定鄭確有殺人事實,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與控制能力,未達到完全喪失程度,鄭涉刑法殺人罪與妨害公務罪,從一重的殺人罪處斷。
陳連發表示,二審合議庭綜合各項證據資料,並參酌榮總嘉義分院、成大醫院的鄭嫌精神鑑定報告、鑑定醫師證詞,認定鄭嫌在行為時有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與控制能力都有顯著減低情形,但未達到完全喪失程度,依刑法19條第2項規定減刑,並非不罰的行為。
陳連發說,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對鄭的行為時精神狀態認定有誤,一審認定鄭嫌無辨識違法能力、判決無罪,顯有不當,二審撤銷改判17年徒刑。因為榮總嘉義分院、成大醫院鑑定結果都認為鄭嫌有令入相當處所接受監護處分的必要,合議庭認為鄭若未經相當治療,出獄後極可能再失控危害社會治安與民眾生命身體安全,有再犯之虞,為防鄭嫌再犯,因此宣告鄭在服刑後需接受法定最長的5年的強制監護。
殺警案為2019年7月3日晚間,鄭姓兇嫌持刀揮刺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致死,嘉義地院於2020年4月認為鄭男在案發時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出現被害妄想,喪失辯識違法能力,判決無罪,全案上訴二審後,台南高分院審結認定鄭嫌行為時辨識違法能力有降低情形,但未達喪失程度,依殺人、妨害公務罪改判他17年徒刑、服刑後須強制監護5年,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