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遺失包包被控賣存摺判罪 二審法官逆轉還清白
2021/02/22 07:14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南部某國立大學黃姓資優大學生,被控提供存摺等證件給詐欺集團使用,導致賴姓女子被騙27000元,黃被地院依詐欺等罪,判處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後大逆轉,認為案發期間黃參加傳遞全國運動會聖火活動,沒有時間賣帳戶,改判無罪。
檢方指出,某國立大學黃姓學生在不詳時間、地點和代價,涉嫌將其申辦的第一商業銀行帳號,供詐欺集團使用後,歹徒於2019年3月26日打電話予賴姓女子,佯稱是一家網路書店及郵局客服人員,指她先前網路購物時因系統錯誤帳戶遭重複扣款,需至自動提款機匯款依指示操作確認,致使她誤信,被騙27000元。
黃姓大學生指稱,因打工轉帳需求,而申辦第一銀行帳戶,學校獎學金也匯入此帳號,但平常消費則使用中國信託帳戶,並於2019年3月24日,至超商提領存款2000元放在皮夾,隔天參加全國運動會傳遞聖火活動時遺失包包,內有存摺、提款卡,密碼則寫在便條紙上,並黏貼在提款卡後面,否認犯行。
高雄地院依洗錢、詐欺罪幫助犯等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黃員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
二審合議庭法官調查,存摺等證件是在2019年3月24日晚上10時,至同月26日之間脫離被告持有,但他於同月25日上午,至同月29日進行環島傳遞聖火活動,行程、時間相當緊迫,但沒有證據顯示他是在這2天內,把存摺等物交予詐欺集團。
黃員年輕識淺,遺失包包後告知其母,並誤信其母說回來再補辦就可以,致使延遲報警又未停卡。此外,又查無其他黃員積極涉案罪證,於是改判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