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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3度酒駕判刑5個月不准易科罰金 聲明異議被駁回

3度酒駕自撞電桿受重傷,判刑5個月執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向法院聲明異議仍遭駁回。(記者陳鳳麗攝)

3度酒駕自撞電桿受重傷,判刑5個月執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向法院聲明異議仍遭駁回。(記者陳鳳麗攝)

2021/02/19 21:36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陳姓男子第3度酒駕,騎機車自撞電桿受重傷,南投地院法官判刑5個月,執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他向法院聲明異議,指坐輪椅服刑不便,盼剩下刑期能易科罰金。南投地院法官認為,陳男5年內3度酒駕,執行檢察官認為不入監執行,難以收矯治之效,而能否易科罰金是法律賦與的權責,因此裁定駁回聲明異議。

南投縣這名陳姓男子,農事忙完就喜歡喝酒,酒後還騎車外出,從2015年起不到5年就第3度酒駕,去年4月陳男又喝了烈酒後,騎機車自撞電桿,大腿粉碎骨折開刀,南投地院判刑5個月,陳男出院後到地檢署報到,執行檢察官不准其易科罰金,直接發監執行。

因南投看守所人滿為患,陳男服刑2個月後就抽籤須轉至台南監獄服刑,他以坐輪椅服刑處處不便,且轉至台南監獄無法每月回診,受重傷已知警惕為由,聲明異議盼剩下刑期准予易科罰金。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地檢署執行檢察官不准陳男易科罰金理由,是他前兩次分別緩起訴和易科罰金處分,他還是不知警惕第3度酒駕,不入監執行,難以收矯治之效,檢察官執行指揮並無不當之處,因此裁定駁回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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