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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免費蓋展售中心換日付1萬違約金 太麻里農會打到三審扳一城

太麻里農會位於美和村的展售中心,因土地契約問題衍生官司。(記者黃明堂攝)

太麻里農會位於美和村的展售中心,因土地契約問題衍生官司。(記者黃明堂攝)

2021/02/09 15:05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太麻里地區農會92年間爭取農委會補助款,與私有土地簽訂合約無償限期提供土地建農產展售中心。不料,原地主過世後,土地免錢的合約,竟衍生官司!農會被土地繼承人提告,前2審都敗訴,面臨日付1萬元的違約金,目前已累計逾1千萬元。不過,最近在三審獲勝,最高法院撤銷原判,發回花蓮高分院更審。

位於太麻里鄉美和村的太麻里地區農會展售中心,是由農委會補助1200萬元,配合款250萬元,合計計畫經費1450萬元興建。農會展售中心是特定農業區900多坪的私有土地,農會在92年間與梁姓地主簽訂契約,約定無償由農會興建,13年期滿農會應無條件將建物移轉給梁姓地主。但合約屆期前,梁姓地主過世,合約由其2子女共同繼承,展延合約2年至107年1月9日,但土地所有權卻單獨由1位兒子繼承,姐弟的看法不同,加上農會掌權者易人,以致產生複雜的履約問題。

目前的農會當權派認為政府補助蓋的建物應有55年使用期,且花費1千多萬元興建,但當時的農會卻與地主簽約13年及續約2年,他認為才使用土地13或15年,就要把建築物移轉並不合理,在15年合約屆期後未辦理移轉,合約繼承人因此提出「履行契約」民事訴訟,並在一審及二審都勝訴。

台東地方法院及花蓮高分院均判決合約有效力,農會應將建物交付給2位梁姓共有人,並自107年1月10日起至交付建物及附屬物之日止,按日給付違約金1萬元。

太麻里農會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日前判決出爐,撤銷原判,發回花蓮高分院更審。

最高法院判決的理由是「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對財產之處分,須經全體會員(代表)3分之2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3分之2以上之決議行之;並應於會後7日內,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執行」,原判未查明此案是否經其會員大會決議及經主管機關核准。

另外,土地繼承人間的可分債權及各自僅得行使的權利,與土地契約之間也有多處疑義待查明釐清,原判決違背法令,應予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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