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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告外遇生子 婦勝訴辯:自己以針筒注射精液到陰道受孕

吳姓男子接到台東戶政事務所通知辦前妻所生男嬰婚生推定登記,後來發現根本不是他的種。(記者黃明堂攝)

吳姓男子接到台東戶政事務所通知辦前妻所生男嬰婚生推定登記,後來發現根本不是他的種。(記者黃明堂攝)

2021/02/05 09:54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李姓婦人於離婚後9個月產子,告訴吳姓前夫是他的「種」,吳男也辦戶政登記為新生兒的父親;不料,DNA鑑定父子無血緣,吳認為李女在離婚前外遇懷孕,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之訴,但李女出庭稱是以「針筒」取不明男子精液注射陰道而懷孕,否認外遇,醫師受傳喚也供稱不無可能,法官因此判吳男敗訴。

吳男提損害賠償的民事官司指出,他跟李女於民國92年間結婚,107年12月離婚。李女於108 年9月以LINE告訴他,表示她於108年8月產下一名男嬰,經婚生推定後,推定為他的,與他定新生兒從母姓。

吳男後來收到台東戶政事務所的戶籍登記通知,限期要求他應與李女約定新生兒姓名。不過,李女在109年5月向他提起否認婚生推定之訴,訴訟中經親子鑑定結果,確認他與新生兒毫無血緣關係,並經法院裁定否認父子的婚生推定。他推算,李女應該是是107年12月離婚前,即與其他男子合意性交並懷孕受胎,他私下訪查,得知新生兒真實生父應為林姓男子,李女與林男已侵害他的配偶權,要求2人連帶賠償60萬元。

李女則辯稱,她是在107年12月調解離婚成立後,才向姓名、年籍不詳的男子取得精液,用針筒注射精液受孕,並無合意性交。李女並指吳男曾對她出通姦之刑事告訴,但檢方函詢過婦安婦產科診所之醫師,確認她是在離婚後才受孕,做出不起訴。

法官傳喚為李女產檢及生產的醫師作證,要釐清李女的受胎時間,及針筒注射可否受孕。醫師證稱以受胎期間推算,他無法精準斷定李女是在離婚日前期或後受孕,都有可能性,若以超音波檢查週數推算,李女更可能的受孕時間是離婚的日期之後。

法官問醫師:「一般情形下,正常人有無辦法透過針筒方式注射精液到陰道因此受孕?」醫師的答案是「只要精液在陰道就有可能」。

這答案打破了一般人對人工受孕是專業醫療行為的見解,法官再追問:「一般人不透過醫師的方式,在家裡自行用針筒注射的方式就有可能受孕嗎?」醫師再答「只要精液在陰道就有可能,不管用什麼方式」。

法官根據醫師供詞,無法斷定李女受孕懷胎日期是在與前夫婚姻解消之前或之後。吳男也提不出有利證據,因此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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