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未告知「凶宅」 屋主母女都被判刑
2021/02/04 07:43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簡姓母女以695萬元出售房屋,卻涉嫌隱瞞房客在屋內燒炭自殺,挨告後辯稱,買主有租金收入,知道凶宅也會買,案經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依詐欺取財罪分處3月和2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僅女兒宣告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3萬元,維持原審刑度。
判決書指出,簡姓母女將位於高雄市大寮區透天庴,租給陳姓房客後,陳於2012年11月中旬,在屋內燒炭自殺,雖經人送醫急救,乃宣告不治。
2015年10月間,簡姓母女委託不知情的翁姓房屋仲介出售該屋,2人明知是凶宅,先由簡女授權不知情的姊姊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內「是否知悉本標的物曾經發生凶殺、自殺或非自然身故等因素致死或求死行為並致死等情事(如跳樓死亡)」欄位勾選「否」,並簽名確認上開內容為真。
簡母則於出售該屋洽談過程中,也未據實告知翁和李姓買主屋內曾有房客燒炭自殺之事,並於2016年2月18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價格為695萬元。
同年4月間,李姓買主經管理該屋租賃事宜的楊姓女子告知是凶宅,始知受騙,憤而提告。
被告簡女辯稱,若買主知道是凶宅還是會買,因為事後仍有租金的收入,她並曾加價買回被拒,代表這個房子在買主心中不只700多萬。
被告簡母則辯稱:她不知道死者在醫院第5天死亡,這也要跟房仲說明,而買主也沒有財產的損失,因為自交屋後,買主都一直有在收租金,否認故意隱瞞凶宅。
合議庭審酌簡女涉案情節較輕,宣告緩刑,以啟自新,另簡母未與買主達成和解,量刑較重,不宜緩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