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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道存侵占案判1年半定讞 等定應執行刑有機會安穩過年

孫道存。(資料照)

孫道存。(資料照)

2021/02/02 12:36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前董事長孫道存,先前因掏空太電200億元而服刑3年,直到去年元旦才刑滿出獄;不過他另被控侵占公益資金1.39億元一案,再被判刑1年6月定讞。由於侵占公益資金案為孫道存前案定讞前所犯,台北地檢署已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待法院結果出爐才知孫道存是否須再次入獄,孫道存應能安穩在外過年。

「應執行刑」是指,被告於裁判定讞之前,犯了數個獨立的罪名,而被法官合併判刑處罰,法官除分別宣告各罪刑期之外,還要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決定共應執行的刑期。而依該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簡單來說,孫道存犯了獨立的2罪,分別被法官判刑3年及1年6月,法官則會在3年以上、4年半以下的刑度內,另外定孫道存合併應執行的刑期,這才是孫道存最後應執行的刑期;舉例來說,孫道存去年初已服刑3年期滿出獄,倘若法官裁定應合併執行4年,那孫道存就只須再入監1年,但若法官裁定應執行3年,那孫道存就無須再發監。

現年71歲的孫道存因掏空太電公司及逃漏稅,接連遭刑事判刑及行政裁罰,而面臨投資人求償,他因欠缺資金,竟利用擔任太電副董事長、太平洋網球基金會及孫法民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職位,自2012年6月至2018年間,以提領款項、出售基金會所持股票等方式,挪用2個基金會資金,用以償還其私債、支付日常生活費用、財務周轉等私人用途。

其中,挪用太網基金會共3779萬元,孫法民基金會2帳戶6841萬、3319萬多元,總計挪用1億3939萬餘元,孫道存為避免年度審查時被發現,不定時回補款項以掩人耳目。北院審理期間,孫道存承認侵占,但已全數歸還,請求法官給他自新的機會,去年3月,北院依公益侵占罪判他1年6月徒刑。孫道存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後,突然撤回上訴,此案因此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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