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餘包丟進行人專用垃圾桶挨罰 拒認所有人辯:有助環境維護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男子小強(化名)將裝有大量廚餘的垃圾包丟進行人專用垃圾桶,挨罰1200元;他自認並非廚餘包所有人,且丟垃圾行為有助於環境維護,請求撤罰。台北地院指出,小強未依規定回收廚餘確實違法,而台北市政府環保局裁罰前已審酌各種條件,才裁處最低罰緩,因此判小強敗訴。可上訴。
去年4月24日凌晨0時許,環保局所屬清潔人員查獲小強將廚餘包丟進行人專用垃圾桶,逕行舉發;環保局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對小強裁處罰鍰1200元。
小強不服,主張他並非廚餘包所有人,是見廚餘包在路上,移置到最快有垃圾車清運之行人專用垃圾桶,此舉也有助於環境維護。
環保局解釋,一般廢棄物,除巨大垃圾等應依個別規定方式清除外,應使用專用垃圾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並依環保局規定時間、地點,於垃圾車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不得任意棄置在任何地點或其他未經許可處所,廚餘亦同。
環保局也說,若非垃圾收運日(週三、週日),仍有丟垃圾需求,民眾也可於指定時間內,自行送往環保局指定的垃圾收受點,因此,縱然小強是撿拾他人的廚餘包,也應依規定處理,卻未如此,應當受罰。
北院依據錄影光碟及截圖畫面等證據,認定小強確實未依規定丟廚餘包,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且環保局開罰前也已審酌小強行為帶來的污染程度、污染特性、危害程度,裁處最低額罰鍰1200元。
另小強自同年月22日起至24日,連續三晚將廚餘包丟進行人專用垃圾桶,他雖稱廚餘包並非他所有,是在家附近巷口撿拾後再丟棄,但北院認為說法有違常理,且即便廚餘包是小強在路邊所撿,也應依環保局規定時間、地點、方式清運,或向環保局檢舉,但都不能隨意丟進行人專用垃圾桶,判小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