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老闆被控性騷擾 行政訴訟勝訴 縣府上訴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某牙科診所的楊姓老闆兼醫師,遭離職女助理指控性騷擾,警方移縣府性別工作平等會,該會裁罰10萬元,楊姓業者向中央訴願遭駁,轉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法官認定楊姓醫師未有性騷擾行徑,判決縣府處分、行政院訴願決定均撤銷。南投縣府日前已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縣府強調,性別工作平等法是針對雇主規範,雇主未處理員工申訴,縣府裁罰有理。
楊姓牙醫身兼診所負責人,2016年4月下旬遭離職女助理向警方報案,指她在診所工作期間,遭其用眼神直盯其胸部,並藉由拿X光片刻意碰觸手部等騷擾行為,到職才1週就突然遭解僱。當日他向楊姓牙醫兼雇主質問被解僱原因,也質疑是因他性騷擾才將其解僱。
南投縣府性別工作平等會後來請雙方陳述,由委員會作出裁罰楊姓雇主10萬元決定,並限期改善。
楊姓雇主不服裁罰,先向勞動部申請審議遭駁回,再向行政院訴願仍被駁回,憤而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捍衛聲譽。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近期判決縣府撤銷裁罰,以及行政院撤銷訴願決定。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從診所內的監視器畫面,並無楊姓牙醫兼負責人性騷擾行徑,性騷擾行為應是該名申訴的助理之主觀感受,且該名申訴人在庭上也表示,是在離職當日至診所告訴雇主被性騷擾,但身兼雇主和性騷行為人的他不承認性騷擾,與南投縣府認定的事實不符。
南投縣府社勞處日前已向最高行政院法提上訴,社勞處表示,該名申訴人提出申訴後,縣府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就啟動調查,楊姓業者和申訴女助理都有到場陳述,經委員會調查後,最後決議楊姓業者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規定,裁罰10萬元。
縣府也強調,性別工作平等法是針對雇主沒有處理員工性平申訴案,做出糾正或補救措施,不在行為人有無性騷擾行徑,縣府裁罰有依據,因此決定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