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盜錄影片轉賣國外 3年海撈上千萬元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男子辜耀昌於2015年底起,陸續在屏東恆春、台中市南屯與北屯、新北市八里,租房子設置4處機房,聘請劉佳豐等3人操作,他們先承租第四台,再把節目或電影盜錄,用網路傳給國外身分不詳的「蘇生」,再由蘇生轉賣給其他平台營利,檢警依帳冊記載,發現到2019年1月被查獲為止,3年來違法利益逾1400萬元,4人卻全盤否認犯行,辯稱只是看股票資訊,台中地院不採信,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處辜男等4人2年4月不等徒刑,犯罪所得沒收,可上訴。
台中地院指出,68歲的辜耀昌,2015年12月陸續成立上述4處機房,他租用有線電視(俗稱第四台),卻偷偷盜錄節目或電影,再利用網路傳給國外不詳的機房,該機房由身分不詳的「蘇生」管理,再由蘇生轉賣非法平台營利,不過,這些後端的違法著作權法犯行,檢警與法院並未釐清,可能轉售給類似安博盒子,宣稱「看到飽」、「機上盒」的平台,或類似「楓林網」等網站。
法院表示,男子劉佳豐(52歲)、黃立名(47歲)與許志銘(54歲),從2017年陸續加入,負責管理機房、操作盜錄設備等,警方於2019年1月查獲時,從辜男記載的帳冊中發現,約3年時間,辜男賺了至少1424萬元,他自己留下898萬餘元,其餘分給劉男111萬元、黃男45萬元,許男則分到370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時,劉男等人全都否認犯行,劉男宣稱只是租房子,租四台看股票訊息,或看財經台,劉男等人辯稱,只是幫忙看機器是否故障、幫忙繳電費、幫忙租房子,或幫忙劉男看電視影片,沒有盜錄節目或電影等犯行。
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依違反著作權法的「共同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判處辜男2年4月徒刑、劉男與黃男判刑2年,許男則判刑1年10月,犯罪所得沒收,另3人幫忙租房子與網路等,依同罪名的幫助犯,各判處6月、5月不等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