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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1張執業登記證 基隆警局得付34.4萬元國賠

基隆市警局註銷王姓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王不滿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基隆地院認定,基隆市警局有過失,要賠償王男355天無法開計程車的損失34萬4885元台幣。 (記者林嘉東攝)

基隆市警局註銷王姓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王不滿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基隆地院認定,基隆市警局有過失,要賠償王男355天無法開計程車的損失34萬4885元台幣。 (記者林嘉東攝)

2021/01/21 22:2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王姓計程車運將不滿被基隆市警局註銷計程車執業登記,接連提訴願、打贏行政訴訟後,再提告請求基隆市警局國家賠償。基隆地院日前審結,認定基隆市警局有過失,要賠償王男355天無法開計程車的損失34萬4885元台幣。

影響運將355天無法開計程車

王姓運將起訴指出,他持有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基隆市警局是在前年5月發現他換領小型車普通駕照後,註銷他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他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基隆市警局註銷王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時,未給王男任何陳述意見的機會,逕自註銷王的執業登記,違反憲法第8條的正當法律程序,判基隆市警方敗訴。

王在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後,另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向基隆市警方求償,他被註銷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後,355天不能開計程車的營業損失、防疫補貼與精神損害賠償共48萬2359元。

基隆市警局抗辯說,王男未依規定在期限内申請查驗執業登記,被警方發現後才換領普通駕照,警方是依内政部警政署91年8月28日警署交字第0910149052號函規定註銷王的計程車執業登記,並無任何不法行為。

法院認為,警方是以內政部警政署函文處分王姓運將,但內政部警政署的函文內容將「換領普通駕照」擴張解釋為廢止執業登記的要件,過度擴張「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的意義。

基隆市警局負有正確適用法律的義務,卻捨此不為,卻依內政部警政署函文處分王,顯有過失,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負國家賠償責任,因此判處基隆市警局要賠償王姓運將355天無法開計程車的營業損失34萬4885元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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