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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外排班運將性侵酒醉正妹2小時 他辯:只有脫她內褲磨蹭

高等法院斥責劉男利用計程車作為性侵酒醉女乘客的犯案工具,今判他應賠70萬元確定。(示意圖)

高等法院斥責劉男利用計程車作為性侵酒醉女乘客的犯案工具,今判他應賠70萬元確定。(示意圖)

2021/01/20 12:4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妙齡正妹小芬(化名)週末夜晚與同事到錢櫃台北敦南店飲酒作樂,酒後由公司招呼店外排班的38歲劉姓小黃運將返回內湖住處,未料劉男趁她酒醉不醒,載至住處後方巷子停車後進入後座性侵她2小時得逞,劉男卻辯稱「只有脫她內褲磨蹭」,否認性侵,歷審法院依她私處驗出劉男DNA等證據,認定劉乘機性侵罪事證明確,判4年徒刑定讞;民事部份,高等法院斥責劉男利用計程車作為性侵酒醉女乘客的犯案工具,今判他應賠70萬元確定。

20多歲的上班族小芬指稱,2018年7月21日她與林姓女同事前往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的錢櫃KTV飲酒歡唱後,22日凌晨2時50分,因為酒醉,由林姓女同事攙扶走出店外,林女為她攔下劉男的計程車,並交代劉男送返回內湖路三段的住處後打電話回報。

劉男在凌晨3時於抵達小芬住處附近,見她酒醉有機可乘,3時26分先打電話告知林女誆稱「已將她送到家,已準備下車了」,接著卻將計程車駛至後方巷內,打開後車門到後座性侵爛醉的小芬,2小時後,直到清晨5時29分拿她的證件確認地址,才將小芬送回家。

小芬直到22日中午才醒來,感覺下體疼痛懷疑遭性侵,立刻告知林姓女同事,23日下午到醫院驗傷並報警,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劉男涉案。

根據醫院診斷書顯示,小芬外陰部紅腫、會陰處有新裂傷,加上她的內褲褲底前側、外陰部棉棒精液斑驗出與劉男的DNA型別相符,均指出劉男涉有乘機性侵重嫌。

劉男到案供稱,事發凌晨確實將車停在附近巷子內,也曾到後座趁小芬子酒醉脫下她的內外褲,他則將褲子褪到一半,讓她在他的大腿上磨蹭,但否認性侵。最高法院去年依乘機性侵罪判劉男4年徒刑定讞。

此外,小芬不甘受辱,向劉男提告求償100萬元,高院傳訊劉男,他承認犯行,也願意和小芬和解,但苦苦哀求說,被判刑後沒有收入,小芬求償100萬元的金額過高,希望能以30萬元以內和小芬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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