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案量與日俱增 法務部:ADR受到重視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12日出席「第76屆司法節學術研討會」,談到會議主題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時強調,近年來訴訟案件與日俱增,ADR已成為備受重視領域,希望未來能與司法院一同建立更完善的ADR,以減輕司法官的負擔。
陳明堂指出,現今司法體系正面臨訴訟案件數量與日俱增,對司法資源的負荷承載能力構成極大挑戰,有關紛爭的解決方式,民眾除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以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外,近年來ADR成為備受重視之領域。
陳明堂表示,一般認為ADR相較於訴訟,具有「及時性」、「靈活性」、 「私密性」、「合作性」等優點,研討會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檢察官於偵審中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探討」「數位化時代的裁判外紛爭處理-從ADR到ODR的程序保障」這三個的題目作為研討會主題,期能透過專家學者及實務界人員共同參與,提供法務部與司法院訂定更完善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基礎。
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陳彥希指出,ADR是現代國際法學界極重視的課題,包括協商、談判、調解、仲裁等不同方式,相較於法院判決,ADR至少有幾項好處:第一,這是當事人間雙方同意進行的程序,敵對性以及憤怒的情緒比較低,雙方可以冷靜看待問題,也可以自行控制程序的進行,並決定達成何種結果,比法院的審判有自主性。
第二,美國的法社會學研究顯示,民事判決及強制執行會使當事人間原來的關係徹底斷絕,親友變成仇人。反之,若是經由其他方式解決爭端,則可使當事人比較容易恢復原來的關係,對人際關係的修復及心理健康的回復,比較有幫助。
第三,雖然對當事人來說,發生爭議都是重要的事,沒有大小,但是實現正義必須付出成本,國家的資源是有限的,國家的司法預算有一定比例,不可能毫無限制。因此,若一般爭議案件能依循其他方式解決,則寶貴的司法資源就可以運用於解決具有普遍性,經濟上重要性,或對社會有影響的爭議案件,讓有限的司法資源作最有效率的分配,也讓司法權可以發揮更大的功能與效用。
陳彥希認為,我國已經有鄉市鎮調解,也有審前調解,另外也有幾個常設仲裁機構,具有很好的ADR基礎,希望未來可以透過修法的方式,使全律會及地方律師公會可以發揮類似調解機構的功能,讓ADR有更好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