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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報案卻失控喊「幹」、打警察被判刑 熱心路人二審翻案無罪

楊男好意幫人報案被送辦,高雄高分院逆轉還他清白。(記者鮑建信攝)

楊男好意幫人報案被送辦,高雄高分院逆轉還他清白。(記者鮑建信攝)

2021/01/11 07:17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楊姓男子幫忙遭毆的羅姓女子報案,員警抵達後,他因拒絕接受盤查,脫口說出「幹」字,被地院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20天,但高雄高分院認為他因被當嫌犯情緒發洩,沒有辱罵的意思,改判無罪定讞。

檢方指出,2019年8月30日清晨5點多,酒後羅姓女子在高雄市三民區應昇路遭人毆打,路人楊男協助她報案,許姓和董姓女警員抵達後,見羅女嚎啕大哭並表示其手機遭楊男拿走,要求他歸還手機,遂由董員將她帶至一旁安撫並確認情況。

另許員對楊男身分盤查被拒後,表示將帶他回隊部查證後,楊卻情緒激動、叫囂,並逕自走向警務車,欲自行上車,許員為控制現場狀況及顧及車上裝備安全,趨前阻止時,遭對方涉嫌辱罵「幹,現在是要怎樣」等語,及出手揮打許員,致使掛在胸前密錄器掉落在地,並有右膝鈍挫傷、右手背擦傷等傷害,涉嫌妨害公務等罪嫌。

楊男被高雄地院判處拘役20天後,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要求還他清白。

合議庭法官調查,楊男好意幫羅女報案,卻被要求提供身分證,有如嫌犯般對待而心生不悅,低頭抱怨出口說「幹」,並非針對員警大聲,接著也沒有其他辱罵行為。

此外,審酌其僅國中畢業,從事臨時工,較難期待其語言文雅,縱令其用語較為尖酸刻薄,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不成立侮辱罪。

至於許員受傷,不是楊男主動攻擊,而是為逃避員警控制,出手阻擋時揮落所致,因而認定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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