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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縣議員歐陽蓁珠涉詐領助理費 二審仍判9月

彰縣議員歐陽蓁珠詐領助理費一案,二審維持一審的9月量刑。(資料照)

彰縣議員歐陽蓁珠詐領助理費一案,二審維持一審的9月量刑。(資料照)

2021/01/07 17:1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地檢署於2017年查獲彰化縣多名現任或卸任議員,涉嫌浮報、詐領助理費,其中,民進黨縣議員歐陽蓁珠,於2011年1月至2015年6月擔任議員期間,聘請楊婦擔任公費助理,卻只約支付半薪,剩餘一半交回給給歐陽蓁珠的丈夫,用於貼補紅白帖、廟宇香油錢等支出,共計詐得92萬餘元,彰化地院一審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4月徒刑各3次,合併執行徒刑9月,可易科罰金,彰化地檢署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今天駁回,維持9月原判決,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歐陽蓁珠與楊婦於法院審理時,坦承有浮報助理薪資的犯行,並有彰化縣議會製作的議會助理薪資資料、公費助理遴聘表等為證,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上訴指稱,歐陽蓁珠是利用議員職務詐取助理費用,楊婦則是幫助詐取財物犯行,一審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名論處,不適當且量刑太輕。

台中高分院認為,歐陽蓁珠的楊姓丈夫,確實在歐陽蓁珠當選之後,擔任其議員助理,也確實積欠債務250萬元,曾被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因此,可以認定歐陽蓁珠確實可能因楊男積欠債務,存款可能遭到法院強制執行,而將支付楊男的薪資,浮報於楊婦的公費助理薪資上,再由楊婦把錢轉匯給歐陽蓁珠的兒子,或用現金交給楊男等人,法官認定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歐陽蓁珠、楊婦利用議員職務詐領助理費用,檢察官上訴部分予以駁回。

至於量刑部分,二審指出,歐陽蓁珠身為縣議員,負有監督縣政府執政的權責,對自身守法之責,應有更高之要求,竟僅因實際聘用之助理楊男負債,無法申報為公費助理,即以浮報楊婦薪資方式,致使公務員為不實的記載,且前後為3次犯行,實有不該,但審酌歐陽蓁珠、楊婦均坦承犯行,二審認為一審判處歐陽蓁珠有期徒刑4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可易科罰金,楊婦有期徒刑3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等刑度均屬適當,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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