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打分手砲」被拒 男硬上前女友害她墮胎判刑4年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鄭姓男子向女友A女提議要求「打分手砲」被拒絕後,強行性侵A女得逞,導致A女懷孕墮胎,新北地院合議庭斥責鄭男把A女當成個人洩慾工具,且犯後不斷騷擾A女,甚至假借法院名義要求A女和解,犯後態度不佳,依強制性交罪,判他4年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鄭男在前年11月間透過手機通訊軟體結識A女並成為男女朋友,但2人交往後時常發生爭吵,A女因此決定分手,藉故推託不欲見面。
鄭男心有不甘,不斷傳訊要求談判,並於同年11月29至30日傳訊息給A女稱:「你不給我過來好好解釋是嗎?確定要這樣給我裝傻,故意不回?還是真的想被打才會聽?」「反正晚上過來講清楚,要斷就斷乾淨」。
2人見面後,鄭男假意騎車送A女回家,卻把她載往自己住處樓下開口要求「打分手砲」,A女聽聞後拒絕:「我不要、我沒有答應你、我真的不想」後,但他仍不顧A女抵抗:「我不要!放我下來!」「放我下來,我並沒有答應你」強行把A女強拉至樓上住處強行硬上得逞。
A女不甘受辱報警處理,鄭男否認犯行,辯稱有得到A女同意,但合議庭認為,A女對於如何遭性侵等重要情節,前後證述一致,無重大矛盾或明顯瑕疵之處,且案發後,她立即前往驗傷並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與一般遭受性侵被害人會盡快驗傷保存證據及報案尋求協助以維護自己安危常情相符。
合議庭並勘驗2人在鄭男樓下對話錄音確認,鄭男不斷要求A女當天再與他發生一次性行為,連番多次詢問、拜託甚至威嚇,A女均予以拒絕:「不願意、不想、不要、想要休息、想要回家」等,怎料,鄭男卻強拉A女上樓,足認A女並無同意與鄭男告上樓發生性行為。
合議庭調查,鄭男有強制猥褻判刑紀錄,5年內再犯,顯見先前有罪判決不足以發揮警惕作用,因此予以加重其刑。
合議庭並指出,晚近性別主流化運動中,多有倡議「only YES means YES 、沒有同意,就是性侵」之情,均在在彰顯對於女性性自主權應加以尊重,而鄭男為滿足個人性慾而犯案,嚴重侵害A女性自主權利,並導致她懷孕墮胎,且他甚至向A女:「啊你躺著啊、我弄快點」等語,可見他把A女當成個人洩慾工具,對於女性性自主權利毫不尊重,
合議庭認為,鄭男犯後否認犯行,甚至不斷騷擾A女或假借法院名義要求A女與和解,對A女造成二度傷害,犯後態度不佳,有從重量刑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