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檢驗所搞錯檢體卻無刑責 檢方不起訴理由曝光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雄一對新婚夫妻被醫院和檢驗所搞錯檢體,害他們不知道肚子裡的小孩罹先天脊髓性肌肉萎縮症,向醫院和檢驗所事後提告業務過失傷害罪,但檢方認為,小孩罹患先天脊髓性肌肉萎縮症是母體懷胎期間就存在的結果,雖然夫妻倆錯過優生保健法的墮胎權,但與醫療檢驗行為間不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因此處分醫院、檢驗所不起訴。
雄檢表示,Eric妻子於2016年10月15日在新正薪醫院產檢時,醫生建議她自費進行脊髓性肌肉萎縮症(spinal muscular atrophy, 簡稱SMA)之基因篩檢,以預防並提早發現腹中胎兒是否患有脊髓性肌肉萎縮症;Eric妻子抽血後,醫院將採集到的檢體送往台灣生醫醫事檢驗所進行檢驗。
檢驗報告出爐,指Eric妻子的「脊髓性肌肉萎縮症基因SMN1:SMN2=2:2」,檢驗所在報告中載明「此基因檢測結果顯示受檢者不具脊髓性肌肉萎縮症之常見缺失型帶因基因型」,但隔年4月,Eric妻子分娩產下女兒的第一天,就被診斷出罹有脊髓性肌肉萎縮症,「SMN1:SMN2基因套數為0:2」。
Eric和妻子抱著女兒去台大醫院檢驗,確認自己和妻子都是「脊髓性肌肉萎縮症基因SMN1:SMN2=1:1」(帶因者),根據醫學文獻記載,夫妻倆只要都是「帶因者」,有1/4的機率會生下脊髓性肌肉萎縮症的孩子,夫妻倆只要有一人不是「帶因者」,就不會生下脊髓性肌肉萎縮症的孩子。
而Eric和妻子剛好都是「帶因者」,又恰好遇到25%的機率,導致女兒先天罹患先天脊髓性肌肉萎縮症,雖然醫院和檢驗所報告出錯,但因為小孩罹患先天脊髓性肌肉萎縮症是母體懷胎期間就存在的結果,檢驗報告出錯並不會加速脊髓性肌肉萎縮症基因缺陷,且胎兒不是刑法上所評價的「人」,報告出錯也不會傷害到胎兒,只是讓Eric夫妻錯失選擇保健法的墮胎權,因此認定醫院和檢驗所沒有刑事責任,偵結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