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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42萬元詐騙贓款 車手判賠被害人758萬元損失

李姓男子在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幫領42萬元贓款交付,桃園地院判他須賠償被害人758萬元損失。(記者鄭淑婷攝)

李姓男子在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幫領42萬元贓款交付,桃園地院判他須賠償被害人758萬元損失。(記者鄭淑婷攝)

2020/12/26 11:14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李姓男子在詐騙集團擔任車手,2018年間他協助提領42萬元贓款給上游被逮,刑事部分被判1年4月徒刑確定,林姓被害人被騙走758萬元老本,向李男提出附帶民事求償,桃園地院法官指出,李男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分工方式騙走被害人現金,屬共犯、應負賠償責任,因此判決他須賠償758萬元。

李男於2018年6月間,加入綽號「豆哥」所屬的詐騙集團,負責依指示提領詐騙贓款,可從中拿取2%報酬;林姓被害人因接獲詐騙集團來電,對方佯稱是檢、警人員,以他涉嫌洗錢為由,要求監管帳戶資金,被害人誤信而於2018年11月間,4度匯款到指定帳戶,其中1次最高金額有290萬元,總計遭騙走758萬元。

詐騙集團得手後指示旗下車手取款,其中,李男持提款卡於中壢區ATM提領15次、共42萬元贓款,被警方逮捕到案,林姓被害人對其提出附帶民事求償;李男庭訊時坦承擔任車手,因他積欠「豆哥」40萬元,他的報酬都用來抵債,沒拿到半毛錢,民事庭他則未到庭。

法官指出,李男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贓款,可預見詐騙集團運作模式,並知悉帳戶內款項為詐騙所得,自應與其他成員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對被害人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因此判決他須賠償758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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