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女兒保壽險 發現要保人改為妻 男求償敗訴
2020/12/21 23:58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為子女投保人身壽險要考慮清楚!
李姓男子結婚後以借用12、3歲女兒名義投保終身壽險,且繳4年保費236萬多元。李男後來發現此保單女兒要保人被妻子改為妻子身分,控訴妻子此舉造成他損失、訴請妻子賠償。台南地院法官查認保單受益人是李男女兒,並非李妻,判李男不得向妻子求償。
李男主張與妻子在1999年婚後育有兩名子女,直到2013年間考量自己健康不佳,會影響保險公司承保意願與稅務因素,才借用女兒名義,於同年9月初向國泰人壽投保1份終身壽險,他也為此保單繳納236萬多元保費。
李男指控,不料2019年2月間,妻子未經過他同意,竟把保單的要保人從女兒名義改為妻子自己,受有無法律原因的236萬多元利益。他與妻子並在同年8月間經台南地方法院判准離婚,女兒的權利義務行使並判給妻子,他要求前妻返還這筆236萬多元。
李男前妻反駁說,前夫並非借用女兒名義投保,而是為女兒未來生活與教育費規劃投保、代繳保險費,性質是贈與,前夫不是保約的當事人;她經過女兒同意把保約要保人改為她自己,這與前夫無關,前夫沒有理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台南地院法官調閱要保書、確認李男女兒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身分、法定代理人是李男前妻;李男則是保約的業務員身分,李男所匯款項都是繳交保險費,受益人是其女兒,李男前妻並未受益,縱然保約要保人已改為李男前妻,保約當事人是兩人的女兒,如有損害也是李男女兒,李男提告要求前妻返還不當得利,並無理由;此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