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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德爺」告百大青農佔地 法官判「祂」敗訴:協議有效

石鵝湖福德寺前方是青農陳正杰祖先耕種百年的土地,卻被廟方提告應返還土地。((記者陳冠備攝)

石鵝湖福德寺前方是青農陳正杰祖先耕種百年的土地,卻被廟方提告應返還土地。((記者陳冠備攝)

2020/12/21 00:15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縣溪湖鎮石鵝湖畔旁有一土地公廟,附近土地農民於百年前將土地登記給「福德爺」(土地公),這些土地百年來由農民後代子孫耕種,青農陳正杰還因秉持友善耕種傳統,獲選百大青農與金蜜芒果評鑑冠軍,眾人皆感恩是「地主」土地公保佑,但實際所有人肇霖宮福德寺卻要收回土地。彰化地院審理,認為當年農民與福德爺簽立的「耕作協議書」有效,判處廟方敗訴。

日治時期農民為逃避稅捐,常見將土地登記給神明來避稅,當時在石鵝湖附近屯墾農地約有3公頃多,陳正杰祖先持有5分地,也已口頭契約,將土地所有權登記給「福德爺」,目前由88歲的祖母陳楊開繼承,陳正杰則以輔導人身分幫忙耕作。

陳女開庭時表示,該土地原由公公陳萬里耕種,後來由她繼承,但每逢天災申請農損時,都要提出土地委託經營耕作租約,因此從2004年7月便與「福德爺」簽立耕作協議書,並請福德寺管理人,亦是當時肇霖宮宮主楊萬護蓋章,做為租賃耕作證明,她及其他承租農民都以捐獻「香油錢」方式當成租金,支付廟務開銷,近4年來已繳2萬6319元,均登記在收支記錄本,證明有持續給付地租。

陳正杰庭訊時表示,他以輔助人身分幫年邁的奶奶耕作土地已有3年,不過2年前福德寺更名「肇霖宮福德寺」,又變更管理者後,廟方要求重新簽訂契約,他跟奶奶認為原有承租條件遭到變更,不願簽約,才會被廟方提告。

但肇霖宮福德寺主張,2018年4月30日起廟方登記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陳楊開提出的耕作協議書中的「託耕」,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委由乙方耕種契約書,並非租賃契約,而且當時土地登記管理人楊金理已死亡,耕作協議書則是由其曾孫楊萬護蓋章,並非「福德爺」、「公業福德爺」管理人,楊萬護並無實權處理,因此拒絕承認耕作協議,廟方也認為,陳女無權佔有土地,應砍掉芒果樹歸返土地,並應賠償近5年租金損害61萬餘元。

彰化地院審理,認為陳楊開祖孫耕種的5筆土地與坐落同段另21筆地號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福德爺、公號福德爺、公號業主福德爺)都是同一權利主體,而這些土地在1986年時登記「福德爺」為所有權人,其管理人均為楊金理,他過世後由其曾孫楊萬護代理,原告也曾在他案中主張時就得知,如今卻主張是不同權利主體,「昨是今非,互為矛盾」之舉,原告主張屬不可採信。

彰化地院也指出,林姓、賴姓等農民以證人身分出庭,也提出相關契約,證明楊萬護確實為福德爺管理人,而根據耕地租賃要件,支付租賃物對價,不以收益相當為必要,合意給付對價,就成立租賃關係,經查福德寺收支表,確實對陳女等人收取租金,另外,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承租人應自任耕作」,陳正杰與陳女有共同生活關係,屬輔助人,並無不法耕作。法官審酌,原告要求還地、付賠償金均無理由,判處敗訴。全案可上訴。

陳正杰(見圖)表示,他以輔助人身分幫年邁的奶奶耕作土地,努力繼承該農地,因認為新契約條件不利耕種者,因此拒簽,結果就被提告。(記者陳冠備攝)

陳正杰(見圖)表示,他以輔助人身分幫年邁的奶奶耕作土地,努力繼承該農地,因認為新契約條件不利耕種者,因此拒簽,結果就被提告。(記者陳冠備攝)

陳楊開也出示30年前土地權狀,當時所有人登記為「福德爺」,楊金里登記為管理人。(記者陳冠備攝)

陳楊開也出示30年前土地權狀,當時所有人登記為「福德爺」,楊金里登記為管理人。(記者陳冠備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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