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吞保戶45萬元保費 保險員賠66萬換緩刑
2020/12/16 16:29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游姓女保險業務員缺錢花用,私吞王姓女客戶45多萬元保費;基隆地院法官審理認為,游女侵占保戶保費,依業務侵占、詐欺取財等罪判刑1年2月、緩刑4年。
判決指出,游女受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負責招攬保險契約、收保費等工作項目,2003年間招攬王姓女客戶,替兒子投保「新光人壽金滿意二八八八還本保險」人壽保險契約。
游女負責每月向王婦收取台幣3000元保費,竟因為缺錢花用,自2006年起至2011年5年間,未將收取的保費繳回保險公司,累計侵吞王婦保費共18萬3000元。
此外,游女明知她侵吞王婦保費,害王婦的保單於已於2009年5月停效,並於2011年5月失效,未將保單失效一事告知王婦,讓王婦以為保單仍有效存在,繼續按月繳納3000元給游女。
游女在王婦保單失效後,自2011年5月至2018年12月間共7年8月,仍每月向王婦收取3000元,累計詐取27萬6000元。
王婦直到2018年12月間察覺有異,向新光人壽公司查證,始悉上情。游女累計侵吞王婦45萬9000元保費,遭檢方依業務侵占與詐欺取財罪嫌起訴。
法院認為,游利用業務機會,接續侵占、詐取王婦每月繳交保險費,期間長達12年,嚴重損害王婦的權益及新光人壽之商譽,但審酌游女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賠償王婦66萬7000元。
法院依業務侵占與詐欺取財罪,各判處游8月及10月徒刑,應執行1年2月徒刑,但仍給予游緩刑4年機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要易服60小時勞務,及接受10小時法治教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