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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槍手自首未獲緩刑 男怒上訴驚爆律師「牽線栽槍」

陳男不滿重判,上訴翻供主張自己是頂罪,根本沒開槍,更驚爆律師牽線栽槍。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陳男不滿重判,上訴翻供主張自己是頂罪,根本沒開槍,更驚爆律師牽線栽槍。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2020/12/13 00:4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雲林縣2015年間發生一起槍擊案,陳姓男子自首,被羈押禁見,只能和劉姓律師見面。劉女明知陳男沒有槍,竟替他陳報槍枝在住處床板下,以獲緩刑,並請陳男胞弟把槍枝藏在該處。事後陳男未獲緩刑,反重判2年半,氣得上訴驚爆栽槍。劉女被移付懲戒,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停職3月合理,全案確定。

2015年間,雲林一間洗車場遭人開3槍,過沒多久,陳男帶著一把改造手槍自首,但警方根據彈孔研判,現場另有一把散彈槍,陳男無法交代槍枝下落,被雲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只能和委任律師劉女會面。律見後,陳男突然供認槍枝在住處房間的床板下方,並帶警方前往取槍報繳,員警也確實在該處起出一把散彈槍,雲院據此依槍砲罪判陳男2年半徒刑。

陳男不滿重判,提起上訴,翻供主張自己根本沒開槍,全案起因於他和弟弟與他人有糾紛,朋友助陣開槍示威,警方大動作查緝的龐大壓力下,他才頂替槍手自首。他還驚爆,律見期間,得知報繳槍枝可獲緩刑,請劉女居中牽線,要她告知胞弟把槍枝放在指定地點,並向檢察官提出同意報繳散彈槍的陳報狀。

法官調查認定陳男所言屬實,改判槍砲無罪,另判他頂替罪10月、陳男胞弟幫助頂替罪7月,劉女移付懲戒。

劉女強調,律見時只說明自首報繳槍枝得以減刑甚至緩刑,陳男擔心交出另一把槍會被判得更重,才請她向家人徵詢意見,且陳男並未否認開槍,她雖曾一度懷疑頂替,但陳男堅持要陳報自首交槍,她身為辯護人無從拒絕。

劉女主張,陳男拒絕向檢察官供出真相,又要求她協助安排交槍以爭取自首減刑,代為向檢方、警方、家屬聯繫報繳槍枝事宜,她一時失慮,未能協助司法機關查明真相,雖有不當,實則迫於無奈。她承認確有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等不當行為,請求委員會以警告或申誡從輕處分。

律懲覆審會認為,劉女縱使一開始不知道陳男是槍手,而後在與其家人聯絡安排報繳散彈槍的過程中,也已知陳男純屬頂替之人。身為律師,既知被告是頂替他人犯罪,便不應再繼續利用律見機會,傳話安排報繳槍枝,矇蔽欺罔檢察與警察機關,使非槍手的陳男遭受罪刑。

覆審會指出,劉女未能嚴守份際,悖於正義,情節重大,理當受懲,雖有悔過之意,仍維持停止執行職務3月的處分,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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