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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子吃水晶餃卡喉腦病變 爸媽怒告幼兒園求國賠被駁

一顆水晶餃,險奪走一名幼童性命。(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圖由苗栗縣政府提供)

一顆水晶餃,險奪走一名幼童性命。(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圖由苗栗縣政府提供)

2020/11/28 19:2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竹市一名身心障礙幼童,2018年在幼兒園用餐,吃到水晶餃卡喉而缺氧,一度失去生命跡象,急救搶回一命,但有缺氧性腦病變等後遺症,其雙親請求國賠100萬元。高等法院認為,水晶餃非禁止食用食品,且該童之前多次食用均無事,判定幼兒園無過失,駁回其訴。

雙親主張,愛子患有精神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身心障礙,入學時曾說明無法吞食正常食物,請老師將食物剪成小塊狀以利吞嚥,未料2018年間愛子吃幼兒園提供的下午餐點時,老師卻未將水晶餃剪成丁,以至於害愛子吞嚥不慎噎住呼吸道,腦部缺氧,一度失去生命跡象,後雖搶救回來,被診斷出異物吸入窒息、異物吸入性肺炎、消化道出血及疑似缺血病腦病變等傷害。

雙親認為校長核准將水晶餃列入菜單,老師未將水晶餃切丁,兩人均為行使公權力人員,因疏失造成愛子受傷,有因果關係,決定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學校賠償醫藥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與精神慰撫金各25萬元、共100萬元。

校方則辯稱,水晶餃並非禁止食用食品,該童曾多次時用無不適,已盡防止危險的義務,且該童雙親並未告知老師應把食物剪成小塊狀以利吞嚥,案發後現場人等亦立刻急救與撥打119,並無延遲,不應負國賠責任。

高院指出,水晶餃不是禁止幼兒園食用的餐點,且雙親無法舉證曾要求老師剪碎食物,再加上該童可自行進食、吞嚥、咀嚼,多次食用水晶餃均無異常,難以認定校長與老師有過失。

另外,雙親也曾告校長與老師過失傷害,不起訴確定。高院認為,種種情狀看不出本案符合國賠要件,評議後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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