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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案求刑12年僅判9個月! 蔡友才獲輕判理由曝光

北院庭長江俊彥說明判決理由。(記者溫于德攝)

北院庭長江俊彥說明判決理由。(記者溫于德攝)

2020/11/27 19:0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前主秘王起梆、兆豐銀前紐約分行經理黃士明,被控違反金控法之特別背信、洗錢等罪,分別遭求刑12年、10年、4年。台北地院今依刑法中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輕判蔡9月徒刑、王3月,均得易科罰金,黃涉內線交易部分獲判無罪。北院隨後公布判決理由。

合議庭認為,蔡、王為成立「鑒機管理顧」問及「鑒鑑機資產管理」公司,偽造二家公司於2016年2月24日曾召開董事會的不實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等文書,再交給會計師向台北市政府辦理設立二家公司並獲准許,也登載於台北市政府的公司登記簿上,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署(FDS)另向兆豐銀行金融檢查後,2016年2月9日向蔡及時任紐約分行協理黃士明送達金檢報告,指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反洗錢法等,要求限期改善;但蔡未將金檢缺失改善案送交董事會討論,逕自簽署「說明概要(Cover Letter)」回覆DFS,謊稱「董事會瞭解嚴重性」,構成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合議庭指出,蔡、王所為損及北市府對公司登記資料正確性,並破壞公司登記簿公信利,也對社會經濟秩序產生危害;就製作不實「說明概要」部份,已危害兆豐銀行文書正確性。因此,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對蔡、王判刑。

但就蔡被控貸款給潤泰集團旗下兩家公司,涉犯特別背信罪部份,合議庭認為,卷內事證無法證明蔡積極影響核貸,也無法證明蔡參與討論核貸案時,已知悉核貸案與「鑒機」有關,因此,無法確認潤泰集團向兆豐銀的借貸款,會運用於投資「鑒機」,所以不夠成背信罪。

另蔡雖在上班時間處理「鑒機」招攬投資事務,但蔡、王任職期間,兆豐金控績效良好,蔡、王都已完成備交辦任務事項,即便在上班時間處理「鑒機」案,也無法證明對兆豐金造成嚴重損害;至於蔡、王為「鑒機」雖參考兆豐金財務分析資料,但僅為一般性公開資料,均可從公開網站都蒐集到,並未影響兆豐金獨有策略判斷。

合議庭最後指出,兆豐被FDS裁罰後,蔡採用內部改善方案,雖未提案給董事會討論,但檢方舉證無法證明蔡濫用裁量權,反而應認蔡依照決策時所獲得資訊,做出自認適當決策,因此不能證明他的處理有缺失而構成背信罪。

至於蔡、王、黃被控涉證交法內線交易罪部分,兆豐銀紐約分行雖然被降等,但信評並未因此受到影響,因此不會對營運造成影響,也無法認定對投資人的投資決定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在檢方未能證明「遭到行政監理機關降等」與「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間關聯性前提下,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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