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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幼女面前跟小三「在床上動來動去」 這款人夫判賠76萬

林姓男子被控當著幼小女兒的面,與一名女子有親密行為,害女童因此產生創傷焦慮情緒,須接受心理治療。(示意圖)

林姓男子被控當著幼小女兒的面,與一名女子有親密行為,害女童因此產生創傷焦慮情緒,須接受心理治療。(示意圖)

2020/11/20 16:1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林姓男子在2018年間,被控當著5歲女兒的面,與一名女子有親密行為,如:「摸來摸去、在床上動來動去」,害女童產生創傷焦慮情緒,須接受心理治療,林妻獲知後,除與林男離婚並與女兒一起向林男求償,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林男須賠償合計76萬餘元。

林妻提訴指出,2018年1月13日至15日,林男趁她工作繁忙之際,藉口帶女兒前往台南參加親友喜宴,結束後將驅車前往高雄義大遊樂世界遊玩,並在高雄住宿一晚,再前往墾丁遊玩等。她沒想太多,事後卻發現,林男早已跟某女性事先相約,在婚宴結束後,帶著女兒與該女子一行三人前往墾丁過夜遊玩。

她指出,林男安排三人同住一房,罔顧幼小的女兒在場,與該名女子愛撫、一同洗澡及性愛行為,事後更威脅女兒不得提及此事,須謊稱是跟「叔叔」去墾丁玩,後來,她無意間撞見林男與其他女子騎腳踏車共遊八里,林男無法辯解,竟濫罵她一頓後無故離家。

林妻認為,林男罔顧夫妻情誼,與小三有不正常往來、肌膚之親,被發現後拋家棄子,讓她飽受精神痛苦;不僅如此,女兒目睹父親與其他女子有親密行為,心理受創,須持續接受心理諮商治療,她也須耗費更多心力照顧女兒,因此向林男求償精神慰撫金、心理諮商課程費用等合計164萬餘元。

林男否認偷情,並指妻子提告妨害家庭,檢方已不起訴處分;但由於2人之女在接受心理諮商及偵查時指出,有目睹父親與阿姨「互摸身體、摸奶奶、在床上動來動去(另做出下半身前後晃動動作)」。

法官認為,2人之女是在專業諮商心理師引導下,陳述其親自見聞父親與女子親密一事,且事後產生分離、創傷焦慮情緒,判定確有此事,判決林男賠償其女兒42萬6623元、高女33萬7500元,合計76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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