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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3000萬元電力 只挖到市價290萬元比特幣

台中市31歲林姓男子與32歲洪姓男子合作,竊取台電公司可能超過3000萬元的電力,約2年共挖到10.4346個單位的比特幣,售得290萬餘元。(路透資料照)

台中市31歲林姓男子與32歲洪姓男子合作,竊取台電公司可能超過3000萬元的電力,約2年共挖到10.4346個單位的比特幣,售得290萬餘元。(路透資料照)

2020/11/17 12:1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31歲林姓男子,2018年撿到曾姓民眾的身分證,他用此證件向黃姓民眾租房子,再與32歲洪姓男子合作,竊取台電公司的電力,將此房子闢為比特幣的挖礦場,約2年共挖到10.4346個單位的比特幣,售得290萬餘元,今年3月被查獲時,台電推估竊電逾514萬度,追償的電費尚未全數估算出來,但可能超過3000萬元,台中地檢署依竊盜等罪嫌起訴,並聲明上述販賣比特幣所得290萬餘元沒收。

起訴書指出,林男撿到身分證之後,偽造當事人的印章,向黃姓屋主承租房子,再與有公共危險罪前科的洪男合作,2人於租屋處架設比特幣挖礦機200餘台,開始挖比特幣(俗稱挖礦)。

比特幣的生產,俗稱挖礦,是計算一個數學式,此數學式難解,必須靠電腦日以繼夜運算,解出答案後,可獲得一定數量的比特幣,不過,電腦運算需要用電,如果比特幣市價低,電費可能超過比特幣的市價價格,2人遂破壞台電公司的戶外電表,把兩條電流線路折斷,讓電表無法正確計算電量,這段時間挖得10.4346個比特幣,由洪男以290萬餘元售出。

台電於今年3月底會同員警搜索,查扣挖礦機203台、電腦30台與螢幕2台,以及監視器一批,2人坦承竊電,中檢認為林男觸犯侵佔遺失物罪、偽造私文書罪與竊盜罪,洪男觸犯竊盜罪,今天將2人起訴,並聲明台中地方法院宣告販售比特幣所得290萬餘元。

至於台電追償部分,台電尚未全部估算完成,目前估計竊電度數超過514萬度,追償電費金額可能超過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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