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罪」納入司法警察仍未送政院 法務部:待取得外界共識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擬把「濫權追訴罪」改為「酷刑罪」,並擴大納入司法警察,以符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禁止酷刑的精神,2018年完成預告修正案,但至今仍未送交行政院審議。法務部解釋,目前仍在研議中,而在取得外界共識前,不會擴大進行濫權追訴罪的修法。
2018年間,法務部為了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禁止酷刑的精神,曾預告擬修正「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第1項的規定,處罰的對象從擁有追訴與審判權力的檢察官及法官,擴大到有權逮捕、拘提、取供、取證的司法警察,禁止執法人員濫權,修正案被認為符合現況與人權,但有部分單位擔心一不小心就觸法,頗有微詞。法務部因而暫緩送行政院的時程。
而今我國第三次國家人權報告已提出,預計明年3月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報告內提及我國的法制作業已趨於完善,包括提出酷刑罪的修法方向、性別平等法律的相關研究案,佐證台灣法令確實朝著禁止酷刑和兩性平權而行,酷刑罪修正案因而再度被拿出來討論。
法務部指出,因草案預告期滿後因外界有許多寶貴建議,法務部為求周延,持續蒐集相關法制資料,並持開放態度,對於酷刑的處罰,究竟是適用現行規定即已足,或需要研修哪一條規定,抑或是應增訂所謂「酷刑罪」,均在評估研議中,在取得外界共識前,尚未決定擴大濫權追訴罪的修法。
法務部強調,不論何人,禁止酷刑,舉世皆然,「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亦有明文規範,我國基於人權立國,對於國際人權義務亦責無旁貸,第二次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意見曾建議我國應增訂酷刑罪,以落實上開公約,我國政府為呼應國際審查委員的建議,不論院檢警調及其他行使公權力之同仁,均嚴守法律規定,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消弭任何酷刑等不當作為,未來仍將朝向符合公約精神而繼續努力,落實國家人權的法治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