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濫權追訴罪」擬改「酷刑罪」 6大警政系統納入處罰

法務部擬修法,把濫權追訴罪改為酷刑罪,納入司法警察。(記者吳政峰攝)

法務部擬修法,把濫權追訴罪改為酷刑罪,納入司法警察。(記者吳政峰攝)

2020/11/11 19:44

首次上稿 18:15
更新時間 19:4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目前只處罰濫權逮捕或羈押的檢察官或法官,不包含司法警察,法務部為了讓該法符合聯合國的「禁止酷刑公約」精神,擬把警察人員納入濫權追訴罪的處罰客體,更名為「酷刑罪」,並增列濫權拘提的犯罪行為。法務部強調,目前仍處於研議階段,未完全定案。

濫權追訴罪主要處罰客體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也就是檢察官與法官。這兩類人若有濫用職權逮捕或羈押、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或明知被告為無罪之人,故意使其受追訴或處罰;又或是明知被告為有罪之人,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等行為,可處1-7年徒刑。若濫權追訴導致被告重傷,則可處3-10年徒刑;致人於死則處7年以上到無期徒刑。

由此可知,本罪只規範司法官,處罰其濫權逮捕、羈押、取供、欲加之罪、縱放犯罪等行為,範圍非常限縮,且與實務操作上有所落差,即身處偵查第一線的警察若有類似違失行為,並不會受到濫權追訴罪的處罰。

舉例來說,警察看到一名曾經逮過的毒蟲走在路上,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就懷疑他吸毒,當場以現行犯逮捕,帶回警局扣留,等到查無實證,再兩手一攤把他放走。這種警察濫權逮捕的行為,目前只能用妨害自由罪法辦,為本刑5年以下的輕罪。

但若是把警察納入濫權追訴罪,非法逮捕的行為瞬間就會變成1年以上、最重7年罪責,一旦成罪又未獲得緩刑,執法人員可能反而變成階下囚,並丟掉公職,影響深遠。

修正案把濫權追訴罪更名為「酷刑罪」,並把行為主體從司法官擴大到「有調查權限之人」,亦即除了檢察官與法官以外,另納入警政署、海巡署、廉政署、移民署、調查局、憲兵指揮部等6大警察系統人員。

此外,草案還新增犯罪類型,修正為濫用職權逮捕、「拘提」及意圖取供或「取證」而施強暴脅迫的行為,等同把刑事訴訟法中強制力較高的辦案手段全部納入,嚴禁執法人員濫用。

法務部指出,修法是為了讓我國法制符合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精神,執法者不得以任何不人道的方式對待被告,例如:濫權拘提、強光照眼、疲勞訊問等手段,而這些施加生理或心理上的酷刑,除了檢察官或法官,身處執法第一線的警察人員亦應以相同標準受規範,以保障人權。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