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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高風險性侵犯聲請釋憲 法官︰當事人恐因法條設計「關到死」

大法官為高再犯風險性侵犯是否可無限期強制治療,召開言詞辯論庭。(記者吳政峰攝)

大法官為高再犯風險性侵犯是否可無限期強制治療,召開言詞辯論庭。(記者吳政峰攝)

2020/11/03 14:2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法第91-1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1條規定,性侵犯若被判定有再犯高風險,刑後應至醫療機構接受強制治療,到再犯風險顯著降低才能重獲人身自由。3名性侵犯不滿,聲請釋憲,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也認為,法條沒有設定治療年限,當事人可能「關到死」,亦聲請釋憲,大法官今日為此召開言詞辯論。

張淵森指出,他曾經受理一起檢察官聲請的性侵犯行後強制治療案,被告年紀約50幾歲,如果進去醫療院所接受治療,可能因為法條設計而「關到死」,因此他認為,性侵犯刑後治療的法條沒有規定治療年限,有違憲之虞。

張淵森表示,前年有一名男子因為遛鳥,觸犯公然猥褻罪被判刑7月,刑後卻被裁定強制治療長達4年,治療期間是本刑的7倍,這種不分犯罪情節輕重,一律長期治療的結果,違反比例原則。

張淵森認為,法院裁定被告接受強制治療,案件就結案了,除非被告聲明異議,否則法官無法介入後續的執行治療層面,對當事人保障不足。此外,只有檢察官有權聲請停止治療,當事人卻沒有,權利嚴重受到侵害。

張淵森說,該如何權衡被告人權和再犯風險「非常兩難」,若他裁定強制治療,則被告最少會被關1年以上;若評估風險,則不確定是否會再犯。考量他的案件當事人一旦接受治療,恐面臨數年的人身自由限制,最後未裁定他接受強制治療。

他指出,該名當事人未接受強制治療,賦歸社會,在社區中活動,他也一直追蹤對方有沒有再犯,後來該名當事人去年犯下他案,現入監執行。張淵森未說明後案是否屬於與性犯罪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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