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遭交往10多年小王要錢 婦無奈輕生才曝光 夫怒提告求償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賴姓男子2004年起積極追求已婚的郭姓婦人,兩人便開始交往。交往期間,賴男卻常威脅外遇的郭婦,以要告訴其丈夫為由,跟她要錢。2018年9月初,郭婦被賴男約到賓館,除了要求發生性關係外,還要討錢。郭婦無奈下,選擇輕生,姦情因而曝光,郭夫憤而提告。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賴男損害郭夫的配偶權,判賠40萬元。
據悉,郭婦與丈夫結褵40多年,14年前卻遇上賴姓男子瘋狂追求後,一時把持不住出軌,但因不堪長期被小王討錢,索求無度,精神壓力極大。前年9月6日,賴男又約郭婦到賓館內,準備發生性關係,還要跟她拿錢,但郭婦不願再供應小王金錢,憤而拒絕,反遭小王辱罵,羞憤之下竟選擇輕生。
更惡劣的是,小王居然棄之不顧,自行離去,所幸賓館員工發現異狀後,趕緊將郭婦送醫。郭夫趕到醫院後,妻子立刻向丈夫坦承外遇多年的事情,郭夫決定對小王提出告訴。
郭夫向法官表示,賴姓小王已經嚴重破壞自己家庭及婚姻生活,要向賴姓小王求償80萬元精神賠償。
賴姓小王則向法官辯稱,自己與郭婦只是朋友,並未與她交往,更未發生過性關係;而郭婦指出有關自己身上特徵的部分,則是因為兩人曾在同一工地工作過,才會被對方看見,這並不能代表兩人曾發生過性關係,希望法官駁回郭夫告訴。
法官調查,賴姓男子雖稱未與郭婦交往,但郭婦卻指證歷歷,且郭婦在賓館輕生時,賴男確實在場;若只是單純朋友關係,男女之間不應該約在賓館見面,所以2人關係已逾越一般朋友正常交往。且郭婦與賴男碰面後,才選擇輕生,證實2人確有感情糾葛,所以被告否認未與郭婦發生過性行為,不足採信。
法官認為,賴男與郭婦仍有婚姻關係時,持續與郭婦發生性行為,此舉已侵犯到郭夫的配偶權,應負賠償責任;考量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且侵權時間長達14年,故判處賴男須賠償郭夫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