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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2次酒駕緩起訴 男子又「喝了再上」被判刑

郭男被國道公路警察局國道2隊員警在國道1號苗栗交流道匝道攔查,警方測得他酒測值為為每公升0.31毫克,依法送辦。圖為國道警攔查示意照,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記者翻攝)

郭男被國道公路警察局國道2隊員警在國道1號苗栗交流道匝道攔查,警方測得他酒測值為為每公升0.31毫克,依法送辦。圖為國道警攔查示意照,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記者翻攝)

2020/10/24 10:12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郭姓男子已有2次酒後駕車獲緩起訴,但他於9月間又「喝了再上」,被國道公路警察局國道2隊員警在國道1號苗栗交流道匝道攔查,警方測得他酒測值為為每公升0.31毫克,依法送辦。苗栗地方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4個月。

郭男於9月14日中午12點30分許,在苗栗縣公館鄉田間飲用啤酒1罐及食用摻有酒精的燒酒雞後,於當天下午5點半許,駕駛自小客車上路。

郭男在國道1號苗栗交流道南下入口匝道處,遇國道2隊警方攔檢;員警發現郭男散發酒氣,對他施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酒測值為為每公升0.31毫克,將他送辦。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後,依法向苗栗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調查,發現郭男已有2次酒後駕車的緩起訴處分紀錄,也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判斷及行為控制能力均具有不良影響,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

法官認為,但郭男竟於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即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駕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高速公路上,雖未發生交通事故,已有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惟慮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職業務農、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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