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菲姐再槓前男友公司 獲賠600萬元

菲姐向前男友丁洋機所有冠彣公司求償1000萬元,北院認定冠彣未經同意擅用菲姐肖像行銷、販售產品,判賠600萬元。(資料照)

菲姐向前男友丁洋機所有冠彣公司求償1000萬元,北院認定冠彣未經同意擅用菲姐肖像行銷、販售產品,判賠600萬元。(資料照)

2020/10/22 10:2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鍋具女王」菲姐,不滿無緣情人丁洋機所有冠彣公司,未經同意擅用其肖像行銷獲利,求償1000萬元。台北地院認為冠彣確實應給付授權金,但依菲姐的證據無法證明每年授權金確實數額,故認定每年應以150萬元為當,判菲姐獲賠600萬元。可上訴。

菲姐與冠彣於2008年2月27日簽訂授權契約書,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冠彣可使用她的肖像販售產品,她也會配合推廣業務,並以「菲姐」名義為冠彣所屬「菲姐義大利生活館」產品代言。

但冠彣在契約到期後未經菲姐同意,兩度於報紙刊登「菲姐義大利生活館」全版廣告並使用她的肖像,經菲姐提告,冠彣已遭判賠150萬元確定。

因此,菲姐認為,冠彣於2014年至2017年間,又在百貨公司內「菲姐義大利生活館」櫃位擅用她的肖像,2017年3月3日還在網路商城利用她的肖像製作廣告販售產品,也須賠償,故依每年250萬元,共求償1000萬元。

冠彣委任律師否認契約到期後繼續使用菲姐肖像販售產品,且菲姐肖像是在授權期間所拍攝,故冠彣擁有影像著作權,即便使用也未侵害菲姐肖像權。

法官審理後認定,冠彣在契約授權到期後,未經菲姐同意擅自使用肖像,藉以行銷,因此菲姐提告有理由;但依菲姐所提證據無法證明每年授權金確實數額,且證明有重大困難,故認定每年授權金應以150萬元為當,判應給付600萬元。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