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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市長、市代會主席涉貪交保 檢聲請撤銷遭駁

屏檢不服涉貪起訴的屏東市長林恊松交保,聲請撤銷原處分,被屏東地院駁回。(資料照)

屏檢不服涉貪起訴的屏東市長林恊松交保,聲請撤銷原處分,被屏東地院駁回。(資料照)

2020/10/11 17:18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屏東市長林恊松及市代會主席蕭國亮等人因涉貪被羈押及起訴,屏東地檢署不服地院裁准林、蕭等人具保,認為交保程序有瑕疵,且有勾串證詞以及對證人施壓之虞,聲請撤銷交保處分,屏東地院認為原處分並無不妥,駁回檢方聲請。

屏檢調查林恊松擔任市代會主席期間,涉嫌自2012年起,夥同市代會葉姓承辦人、周姓廠商,以不實單據核銷主席特別費、茶葉、賀匾等禮品支出,蕭國亮於2年前接任市代會主席後,也涉嫌以相同手法詐取公帑,因涉貪情節重大且有串證之虞,檢方對林、蕭、葉3人聲押獲准;全案9月偵結移審地院後,法官認為3人已無接押必要,分別准予100萬、70萬及30萬元交保。

檢方不服地院交保處分,認為原處分法官曾駁回該案搜索聲請,之後又進行該案移審後的訊問程序,有違「法院組織法」不得辦理同一案件審判事務相關規定,且林、蕭、葉3人在調查及羈押期間供詞反覆,交保後恐有串證及對證人施壓之虞,於是提起準抗告,請求撤銷原處分。

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原處分法官已於9月間上簽迴避該案審判事務,其僅就人犯移審後有無羈押必要進行審酌,未涉及被告實體有罪或無罪的認定,並未違反法院組織法不得辦理同一案件「審判事務」的規定,原處分法官考量全案情狀准予3人具保並禁止與本案相關共犯、證人有任何接觸,於法並無不合,檢方聲請撤銷原處分實無理由,應予駁回;不得抗告。

屏檢不服涉貪起訴的屏東市市代會主席蕭國亮交保,聲請撤銷原處分,被屏東地院駁回。(資料照)

屏檢不服涉貪起訴的屏東市市代會主席蕭國亮交保,聲請撤銷原處分,被屏東地院駁回。(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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