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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指張景森無法回台大是因交好財團 吳子嘉挨告確定要賠

吳子嘉公開指稱張景森無法回任台大,是因不避嫌與財團交好,且與業者利益牽扯不清,遭張提告;高院判吳應賠償張並公開道歉、刪文,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資料照)

吳子嘉公開指稱張景森無法回任台大,是因不避嫌與財團交好,且與業者利益牽扯不清,遭張提告;高院判吳應賠償張並公開道歉、刪文,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資料照)

2020/10/08 11:0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2014年前九合一大選期間,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撰文公開指稱,時任柯文哲競選政策總監的張景森,因不避嫌與財團交好,且與業者利益牽扯不清,才無法回任台大,事後被張提告。高等法院認為吳所述屬杜撰,判賠20萬元,另要在網站刊登道歉啟事並刪除部分文章內容。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

2014年11月8日,吳子嘉發文指張景森「始終不避嫌的與建商等財團交好,所以即便出身自台大城鄉所,但該所卻始終他保持距離;理想性甚高的城鄉所長夏鑄九,對他態度也是相當保留。所以即便他擔任過北市府都發局長、經建會主委,資歷豐厚,卻無法重返台大校園,原因就是出在他與業者利益有扯不清的關係」。

張景森認為吳子嘉所言不實,貶損其名譽,提告刑事妨害名譽罪並求償200萬元與刊登道歉啟事。

刑事一、二審均採信張景森「自行辭去台大教職」說法,認定吳子嘉所言不實,也未經合理查證,吳基於個人主觀臆測,便發表與事實不符的文章,犯後又未坦承犯行,判吳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定讞。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一審指出,無法證明吳子嘉出於善意撰文評論,已侵害張景森名譽,判吳須賠償80萬元,並在美麗島電子報吳子嘉專欄刊登道歉啟事。

案經上訴,高院二審認為,張景森主動向台大辭職,此客觀事實並非不可查證,且吳子嘉也承認張無法重回台大有很多說法,他無法證實,故認定吳撰文內容顯屬杜撰,不法侵害張的名譽權,但一審判須賠償80萬元的金額過高,改判賠20萬元,另外仍判吳須刊道歉啟事。

高院另也要求吳子嘉刪除文章部分內容為「...所以,即便他(指張景森)曾擔任過北市府都發局局長,爾後在扁擔任總統後,更獲拔成為經建會副主委,資歷豐厚,卻無法重返台大校園,原因就是出在他與業者利益有者扯不清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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