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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強抱襲胸9歲女童 色大叔判刑3年半

苗栗地方法院認李男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示意圖)

苗栗地方法院認李男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示意圖)

2020/10/06 17:05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42歲李姓男子酒後,在社區商店前見嬉戲的國小女童,竟上前強行抱住女童,觸摸女童胸部,幸好女童掙脫跑入超商求救,店員報警,將李男依法送辦。苗栗地方法院認李男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判決書指出,李男於去年10月11日下午近2點許,在社區商店前,見被害女童在騎樓與兄弟及朋友嬉戲,竟趨前欲抓住女童,經女童往旁閃躲後,李男竟自女童後方以雙手環抱方式,並觸摸女童胸部為時約3 秒,嗣女童反抗掙脫後,跑入商店內向店 員求助,店員報警處理,由警方到場將李男逮獲。

李男坦承犯行,他的辯護人也為其辯護,請法官考量李男當時處於酒醉狀態,自我控制能力比較薄弱,又以雙手環抱被害女童,經被害女童掙扎後,即停止行為,前後只有3秒,犯罪情節算是比較輕微一點,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但法官調查,李男於案發時年已41歲,具有相當智識及社會經驗,被害女童於案發時為年僅9歲,李男未能正確認知他人身體領域之性自主決定權,無法妥善疏導或抑制自身之性慾,明知女童尚屬稚幼,竟對女童為強制猥褻行為,嚴重影響女童之身心發展及人格養成,所為惡性非輕。

且女童母親向法官表示,她之前本來有想要與李男和解,但李男並沒有表示誠意,她一直都很尊重女兒,覺得應該要對李男重判。

法官認為,依李男之犯罪動機,無非係出於滿足一己私欲為之,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實難認李男所為 ,客觀上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遑論亦無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情事,從而,本案尚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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