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被小女友告性侵 男誣指少女「仙人跳」
2020/10/03 15:56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32歲鄭姓男子因從事白牌車司機,結識就讀專科的女學生「小美」(化名),雙方進而發生2次性行為,但小美未滿16歲,鄭男因妨害性自主被判刑。鄭男不滿,竟又在臉書散布小美「國中時遭老師強姦」、「仙人跳」等誹謗文字,再被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徒刑7個月。
鄭男於2017年10月間,從事白牌車司機工作,因多次接受小美及其同學轎車接送及出遊,而結識小美;鄭男對小美展開追求,雙方發生2次性行為。
2人關係曝光後,鄭男吃上妨害性自主罪嫌,雖苗栗地院調查,沒有客觀事證指鄭男有違反小美意願,但小美當時未滿16歲,認鄭男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犯行2次,於去年9月間各判8個月,應執行徒刑1年。鄭男不服,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中。
但鄭男於去年4到6月,司法程序期間,透過暱名臉書帳號,在多數人得共聞共見的個人臉書動態,散布小美「國中時遭老師強姦」、「仙人跳」等誹謗文字,再被小美、小美的母親及老師,共同報警控告誹謗。
鄭男坦承犯行,且稱因官司訴訟罹有重鬱症、器質性精神病等,才會失去理智。
經法官依鑑定報告書,認鄭男應有受精神障礙影響,減輕其刑,並綜合一切情狀考量,分依成年人對少年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累犯,處5月 ;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累犯,處4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