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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羈押在法院走廊罵「垃圾」 被聽到...男子GG了

高院維持劉男的3月徒刑。(資料照)

高院維持劉男的3月徒刑。(資料照)

2020/09/26 20:2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劉姓男子去年犯下竊盜案,高等法院審理後裁定羈押,劉男不服,在法庭外的走廊說了兩聲「垃圾」,被依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定是侮辱高院,依侮辱公署罪起訴,並求刑4月,一審台北地院判刑3月,案經上訴,二審高院認為量刑無誤,駁回其訴,仍可上訴。

去年11月間,高院召開劉男的移審羈押庭,值日法官當庭諭知羈押後,劉男在法警戒護下離開法庭,走出門口後,突然回頭朝法庭說了2聲「垃圾」,法警懷疑他侮辱高院,把案件移給北檢偵辦,檢察官傳喚證人,認定他有侮辱公署的犯意,予以起訴,並請求判刑4月,北院審理後,判3月徒刑。

劉男不滿,上訴主張當天法庭內地板上有2條橡皮筋,他有強迫症,看到垃圾會想撿去丟,但被法警拉著走,才會講出垃圾二字,絕對沒有在罵法官或罵法院,法院不應指鹿為馬、栽贓定罪。

高院指出,依照在場人等的證詞、訪談執勤法警摘要、監視器翻拍畫面等證據,可看出劉男當日經法官諭知羈押,已有不快情緒反應,對裁定心生不滿,待移審羈押庭訊完畢解還時,才剛踏出法庭門口,就在走道處回頭朝法庭方向大喊「垃圾」2聲。

高院認為,觀看脈絡,劉男出言大喊「垃圾」2次主要是針對高院,確實具有侮辱公署的主觀犯意,而北院認定劉男侮辱公署罪,已詳敘所憑的證據與認定理由,並無任何憑空推論的情事,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評議後認定北院判決無誤,駁回劉男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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