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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聲請審理「中投、欣裕台」法官迴避 北高行裁定駁回

北高行認為,黨產會以「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執行職務「將」有偏頗之虞等為由,聲請鍾啟煒、李君豪迴避審判,並無理由,裁定駁回。(資料照)

北高行認為,黨產會以「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執行職務「將」有偏頗之虞等為由,聲請鍾啟煒、李君豪迴避審判,並無理由,裁定駁回。(資料照)

2020/09/24 18:34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認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合憲後,黨產會為使不當黨產案件後續能有公正審判,不被聲請釋憲法官所影響,本月2日以「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7位法官迴避審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就審理「中投、欣裕台」的兩位法官鍾啟煒、李君豪部分,認定聲請並無理由,裁定駁回。可抗告。

黨產會認為審理有關黨產案的7位法官鍾啟煒、李君豪、陳金圍、畢乃俊、陳心弘、林麗真、林淑婷,不認同黨產條例立法宗旨,有失審判獨立,可認「將」有偏頗之虞,本月2日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聲請迴避。

北高行稍早就審理「中投、欣裕台」的兩位法官鍾啟煒、李君豪部分,發布新聞稿指出,合議庭認為,所謂「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並非指法官不得有個人立場或價值觀,而是依據客觀證據審理個案時,法官個人立場或價值觀已超越客觀法律規範,而有可能採取「於審判標的本質無關事務的考量」。

合議庭認為,不能動輒以法官個人價值取向與法規範所衡量取捨,並非全然一致,就作為法官迴避的理由,否則將使法官迴避制度淪為當事人一造選擇偏好法官的方式,甚至成為干擾審判的手段;且法官在審理案時,認為適用的法律有違憲之虞時,自然可聲請釋憲,若確認違憲,法官當然不再適用該法律;若合憲,則協助法官作為個案判斷的基準。

合議庭故認定,黨產會以「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執行職務「將」有偏頗之虞等為由聲請鍾啟煒、李君豪迴避,並無理由,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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